死刑「有條件合憲」法務部回應 啟動應變作為!籲法院妥適處理羈押問題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法務部針對憲法法庭判決死刑有條件合憲,做出最新回應。(圖/資料畫面)
憲法法庭20日針對37名死囚的死刑釋憲聲請,判決有條件合憲。法務部在結果出爐後也做出回應,強調已堅定表達死刑制度合憲立場,對於憲法法庭判決結果表示尊重。
法務部表示,憲法法庭雖然判決死刑限於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行合憲,但也諭知法院組織法對於死刑判決未經一致決、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第389條第1項規定未明定第三審判決死刑前應經強制辯護及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及監獄行刑法未明定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科處及執行死刑等程序保障不足,因而違反憲法保障生命權。
對此,法務部在言詞辯論程序時,已指出死刑制度已長期為台灣憲政秩序所肯認,並無違反生命權保障、侵犯人性尊嚴,亦非酷刑。且在美國、日本、南韓等國均通過違憲審查。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將對於憲法法庭的判決結果表示尊重。
而目前依法關押中的37名死囚,在判決確定前均依法院裁定合法羈押,羈押期間符合刑事訴訟法及刑事妥速審判法之規定,於判決確定後,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收容。憲法法庭雖然認為37名死囚對於具體個案主張有違反憲法保障生命權意旨,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檢察總長得依職權或個人請求,提起非常上訴,但在最高法院未撤銷原判決前,37名死囚仍應依相關規定繼續收容,沒有釋放人犯問題。
另最高檢察署已表示將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審慎研議是否提起非常上訴,若提起後經最高法院判決撤銷發回,因程序回復到未確定判決前之狀態,37名人犯將無法再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收容。
但37名人犯皆歷經法院多次審理,認事證明確,即便必須得重啟審理程序,亦需確保後續審理程序及執行,為避免釋放發生人犯逃匿,法務部將促請最高檢察署具體建議最高法院於撤銷死刑判決時,若未同時自為判決,應啟動羈押程序。
法務部強調,尊重憲法法庭判決結果,不過37名死囚所涉之罪行為最嚴重之犯罪,若逕行釋放,對於社會治安、司法公信將造成嚴重衝擊。憲法法庭既然認定最高法院依非常上訴程序撤銷原確定判決時,37死囚羈押次數及期間不受速審法規定限制,羈押期間及次數應重新計算,法務部也將要求各案件承辦檢察官在法院審理是否羈押時,具體論告各人犯繼續羈押之必要性,建請法院裁定羈押,以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實現社會正義及保障社會安全。
至於部分不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的法規,法務部也將儘速依法檢討及配合相關機關修正。對於符合非常上訴救濟程序之個案,亦將請最高檢察署依法嚴謹審核,並籲請法院妥適處置人犯羈押問題,避免造成社會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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