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案地院重裁交保金提高到100萬 24小時內未具保繼續羈押

台南高分院針對嘉義地方法院諭知殺警案鄭姓被告50萬元交保一案,昨天第2次原裁定撤銷發回。嘉義地方法院今天再度重裁被告於24小時內繳納100萬元,若無法具保繼續羈押。

鄭姓男子搭火車刺傷鐵路警察李承翰腹部致死,嘉義地方法院認為鄭男罹有思覺失調症,30日宣判無罪。李承翰父母對於判決結果不發一語,僅說「太離譜」。(中央社/資料照片)
鄭姓男子搭火車刺傷鐵路警察李承翰腹部致死,嘉義地方法院認為鄭男罹有思覺失調症,30日宣判無罪。李承翰父母對於判決結果不發一語,僅說「太離譜」。(中央社/資料照片)

嘉義地方法院庭長兼發言人洪嘉蘭表示,為保全被告及防止其再犯可能,又考量被告表示已離婚,女兒尚就學中,經濟狀況不佳等情況,另為避免被告得隨時具保,因此,被告於這次裁定生效後24小時內及時提出,繳納保證金新台幣100萬元後具保,若於限定期間內不能具保,仍應繼續羈押。

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死案,鄭姓被告一審無罪,諭知新台幣50萬元交保,檢方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1日撤銷發回,嘉義地方法院當日晚上重新裁定仍以50萬元具保,但附加7項條件,被告交保後須立即至醫院就診,由醫師評估有無住院治療必要。

嘉義地檢署2日再度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昨天再度作出裁定,原裁定撤銷,發回嘉義地方法院。裁定撤銷發回理由,包括被告的羈押應於原審判決4月30日宣示時已無羈押理由,應為「撤銷羈押」,而非原審裁定主文記載的「停止羈押」。

另外,斟酌被告犯行造成社會大眾的恐慌甚鉅,犯案情節重大,原審決定的具保金額,實屬過輕。原審針對被告具保的時間並無一定期間限制,應限定於具保後一定期間及時提出,若不能及時具保,裁定中針對具保等條件即應失效,仍應繼續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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