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犯供上手減刑 律師:恐陷害他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供出毒品來源的上手可以減刑,這項規定雖實施多年,但是否有改進或調整空間引發討論。台中男子蕭明岳的朋友疑為求減刑,供稱他是首腦,蕭因此被判無期徒刑,但同案5名被告事後有3人翻供稱「蕭明岳沒有涉案」,但法官沒採信仍判蕭有罪。

民間司改會收到蕭明岳的求助案,蕭的義務律師邱顯智表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供出上手可減刑的規定,本意是希望鼓勵涉及販毒者都能供出上手,卻可能讓被告為了怕被重判,隨便講出一個人涉案。

邱顯智指出,蕭案有幾個共犯已出獄,其中2人最近跑去向蕭父道歉,表明沒想到那麼嚴重,但法院還是相信「案重初供」,該法條設計及制度上的問題十分嚴重,且不止1件,已是制度問題。

邱顯智表示,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被判無期徒刑至少要25年才能假釋,擔心被重判完全是人之常情,想獲得減刑就有誘因亂供上手、陷害別人。

蕭案其他被告確實因供出蕭而減刑,但蕭明岳已被判無期徒刑。整個案件沒有蕭的角色,若他有參與,總會留下證據,目前只有被告說蕭有參與,但不知參與什麼。

有法官指出,供出上手可減刑的立法設計有好有壞,好處是可節省司法資源,從源頭截堵毒品,壞處是有人可能為了減刑冤枉他人,虛捏他人是上手。法院也有注意到被告可能為減刑的利益而陷害他人,面對這樣的證詞會特別強調要補強證據,且被告證詞不能互相補強。

法界人士強調,最高法院判決就指施用毒品者所稱向某人買毒的指證,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唯一證據,仍須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也就是供出上手可減刑的案件,被告供述的證明力較弱,需有其他證據補強,才可採信被告供述,所謂「其他證據」不包括其他被告供述,被告間的供述不能互相補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