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零容忍 修法慢半拍

中國時報【中國時報╱蕭博文╱台北報導】

撞死國道警察的拖板車駕駛,坦承5天前有吸食安非他命,但近10年來查獲毒駕案涉公共危險法辦微乎其微,關鍵舉證有其難度。法務部日前邀集檢警調研商,有人提議仿效香港對特定毒品採取零容忍政策,凡施用特定毒品上路、無論濃度高低即犯罪,但未達共識。

據統計,2005年迄今,《刑法》第185條之3的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中,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1763件,比例僅0.21%。其中,以K他命數量最多、占45.9%,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居第二、第三。

檢察人士說,毒駕罪難以取締原因在於,毒駕不像酒駕聞得到、看得到,甚至有檢測器可判讀,如果第一線警察沒有其他事證,無法要求駕駛驗尿;再者,毒駕不若酒駕以酒精濃度明確畫分,還得符合「不能安全駕駛」要件,即使駕駛吸毒,還得另外舉證其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舉證難度高。

為明確化毒駕構成要件,法務部上月邀集衛福部、警政署、調查局、司法院、榮總等單位研商。多數認為,維持現有法律規定,由檢察官就個案認定即可;亦也有人提議,仿效香港針對海洛因、安非他命等特定毒品採零容忍政策,只要驗出施用特定毒還駕車,一律以公共危險罪論處。

法務部認為,可能修正方向包括「對所有毒品均零容忍」、「對特定毒品零容忍」、「對特定毒品設訂出閾值制」,已請調查局、刑事局、法醫研究所持續蒐集各國研究文獻。

據指出,與會者多數同意仿效香港,但明訂哪些毒品?是否需設閾值門檻或不論濃度高低通通入罪?並未形成共識。唯一確定的是,警政署將就測試觀察紀錄表增加瞳孔、眼神呆滯等項目,並強化蒐證,作為檢察官判斷是否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證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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