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團:大法官審查不應淪為政黨角力、點名姚立明07年後只發表1篇論文

由民間司改會等團體組成的「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聯盟」今(9)日呼籲,大法官人事同意權不應淪為政黨角力,誤倉促行使,也勿惡意杯葛   圖:翻拍自YouTube
由民間司改會等團體組成的「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聯盟」今(9)日呼籲,大法官人事同意權不應淪為政黨角力,誤倉促行使,也勿惡意杯葛 圖:翻拍自YouTube

[Newtalk新聞] 對於司法院人事同意權審查,由民間司改會等團體組成的「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聯盟」今(9)日呼籲,大法官人事同意權不應淪為政黨角力,誤倉促行使,也勿惡意杯葛,同時,敬請大法官被提名人回覆公開提問,促進憲政議題的社會對話。另外,對於司法院副院長提名人姚立明,他們也直指,他自2007年後僅有發表一篇法學相關論文。要如何向社會大眾說明,他具有足夠的學識能力及專業,能夠勝任憲法解釋之權責?

「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聯盟」今日在立法院群賢樓旁舉行記者會,並發表新聞稿。

總統府於8月30日公布7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分別為:張文貞、姚立明、何賴傑、陳運財、王碧芳、廖福特、劉靜怡,以銜接將於10月31日任期屆滿的大法官。

為審視被提名人的適任性與立法院同意權的行使過程,14個民間團體共同組成「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聯盟」,呼籲立法院理性審查,並針對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被提名人提問。對此,聯盟發表3點聲明如下:

一、大法官同意權及司法權並非政黨角力的工具或籌碼,倉促行使、惡意杯葛或草率修法,都將損及司法公信力及民主政治。聯盟呼籲促請各政黨應積極維護民主憲政體制,勿以國家體制為政治賭注。

二、大法官人事同意權審查須回歸專業,立法院應審慎行使人事同意權。

三、敬請大法官被提名人回覆公開提問,促進憲政議題的社會對話。

一、大法官同意權不是政黨角力,倉促行使或惡意杯葛都將損及司法公信力及民主政治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總統提名大法官後,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32號解釋亦曾闡釋,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攸關憲法機關之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立法院應秉持憲法機關忠誠義務為之,俾免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性遭受破壞。然而,本次大法官被提名人名單公告後,已有在野黨揚言要求總統府「退回重提」;又鑒於過去立法院行使大法官同意權時,迭有不周、倉促之情,不禁使人擔憂本次大法官人事同意權之行使,將落入政黨角力的泥淖,而非對大法官人選適任與否實質審查。

該聯盟強調,就被提名人是否適任大法官,立法院應回歸對其「品德操守」、「憲政人權理念」、「學識與專業能力」嚴謹審查,不宜逕以適任性以外的因素,草率同意或惡意杯葛。舉例而言,有質疑者僅依據被提名人過去作成的鑑定意見結論,而未針對鑑定意見的法律論述品質進行實質審視與具體評論,即攻訐該提名為「政黨酬庸」,恐已淪為黨同伐異之舉。

同時,針對立委提出《憲法訴訟法》修法草案,企圖拉高憲法法庭的「組成門檻」及「可決門檻」一事。聯盟認為,現行的《憲法訴訟法》將可決門檻降從舊法的2/3降低至現行的1/2,正是要解決舊制審判效率不彰的問題。此一修法提案,是走回頭路的倒退提案。此外,將大法官的「法定總額『定義』為現有總額」的提案,也可能導致憲法法庭的運作無以為繼,以致於破壞我國憲法機關間的權力平衡,不可不慎。

二、審查回歸專業,立法院應審慎行使人事同意權

針對大法官人事同意權的行使,本聯盟提出具體建議如下:

立法院各黨團於收受被提名人資料後,應成立小組蒐集意見,並先以書面向被提名人提問或請求補充資料。

各黨團應盡速妥適安排審查及行使同意權的時程,避免不當的拖延。

「全院委員會」於召開審查會前,應先召開「公聽會」廣徵社會各界意見;且小組及欲向被提名人詢問的立委,皆應全程參與。又為使公聽會的意見能被充分審視、彙整,運用於嗣後之審查會,公聽會與審查會間至少應間隔一周。

「全院委員會」應至少召開兩次審查會,被提名人對於第一次審查會之答覆有未足之處,應於第二次審查會予以補充。同時,委員會審查並非「背誦考試」,本聯盟呼籲立委於詢問憲政議題時,不應無意義地抽考特定法條或解釋字號的內容,而宜著重於釐清被提名人的理念及觀點。

同意權行使採無記名投票的精神,便是希望各立委能獨立判斷被提名人的適任性,以達為國舉才的目的。因此,本聯盟呼籲於「院會」投票時,各黨應開放立委自由行使投票權,而不應以黨紀或其他方式約束立委。

綜上,該聯盟呼籲立法院參考上述建議審慎行使同意權,既不倉促為之,亦不惡意杯葛,藉由人事審查程序,增進社會大眾對大法官職能之認識,並使各該人選之適任性得以廣受公評,方屬善盡其憲法職責之道。本聯盟並嚴正譴責,基於蓄意之政治對抗,以偏頗、恣意的方式進行審查之行為,蓋此些舉措不僅可能導向實質架空司法權之憲政危機,更將連帶損及人民對於大法官及司法的信任。

三、敬請被提名人回覆公開提問,促進憲政議題的社會對話

被譽為「憲法的守護者」的大法官,必須透過與社會的持續溝通,才能免於閉門造車的危險,並引領司法進步。為檢視被提名人的憲政人權理念、學識與專業,並促請其與社會大眾對話,本聯盟將以公開的提問方式,就大法官職權行使的重要憲法問題詢問被提名人,以作為審查的參考。

該聯盟期待本次的7名被提名人以開放的角度回覆公開提問並予以回覆,使提名過程的深度溝通成為可能。以下,聯盟對7名大法官被提名人提出15個問題;對於司法院正、副院長被提名人,則提出7個問題;對姚立明被提名人,則另提出2個問題。

對大法官被提名人的共同提問(15問)

就人權及憲政議題之關注

1.在未來八年的任期內,請問您認為最具指標性的(或您最關切的)憲政議題或基本人權保障議題是什麼?

2.針對過去已作成之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請您試舉一例,說明您會如何採取不同結論或不同論證取徑。

3.請問有哪些憲政或人權議題,是您心中已有憲法確信之立場,但與當前穩定主流見解或法律秩序有一定距離,或是社會上尚存在多元分歧意見的議題?

國際人權公約與憲法審查

4.2022年國際人權公約國際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第16點指出:「……在既有或嗣後制定的法規與兩公約有所衝突的情形下,則必須進一步明確化兩公約的地位。審查委員會強調,兩公約作為聯合國最重要的兩部人權公約,應被優先考慮。」請問,您認為已內國法化之國際人權公約與國內法律有衝突時,是否應優先適用?或有衝突時,是否應提高憲法審查之審查標準?國際人權公約之權利清單,之於我國基本權之類型、內容有何關係?

5.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款規定,應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已完成內國法化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6號一般性意見第3點亦進一步指出:「…拒絕提供合理調整即構成歧視。」請問,您認為此一般性意見的內容,是否具備法律拘束力?於憲法審查上,您是否認為違反「合理調整原則」之法律或判決,係屬對平等權之侵害,並應採嚴格審查標準?

公民投票及憲法審查

6.《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就我國憲法之修正應經立法院及公民複決之程序。2022年舉辦之「18歲公民權」修憲複決案,因未達通過門檻而未獲通過。請問,就現行之修憲程序及上述修憲複決案的實踐觀之,您認為現行之修憲程序及門檻是否適當?您如何評價其對台灣民主運作的影響?《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是否有違憲疑義?

7.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公布後,若干反對同性婚姻之團體於107年1月向中選會提出公投案(同性婚姻是否以民法定義並加以保障),並於同年11月24日進行公民投票。對中選會公告公投案成立之行政處分,有同志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為原告,在投票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公民投票程序。全案於109年5月29日經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300號判決駁回原告上訴後確定,其認為原告非利害關係人、無主觀公權利、無訴訟實施權、無保護規範理論之適用,並附帶指出:公民投票案即便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也僅係中選會有權不准其提案成立,依法由檢察官具訴訟實施權,原住民本身則無。請問,針對上述認為利害關係人縱其權利直接受侵害,亦不具備訴訟實施權之見解,您的看法為何?針對具有高度違憲可能之公民投票案,您認為《憲法訴訟法》第43條所定之暫時處分制度,能否及如何運用?

國家保護義務及憲法審查

8.目前異性或同性共同生活伴侶之事實配偶關係,尚無明確法律保障。請問,就我國法制上對其未明文保障之現況,您認為是否構成「立法不作為」之違憲?除此之外,您認為現狀下哪些「立法不作為」之狀態,有被評價為違憲之可能?

9.社會救助相關法律以防弊為優先考量,且設有不符貧困者經濟生活現實之虛擬收入、家庭總收入計算規定,導致我國貧窮人口遭到嚴重低估,雖有除外條件(539條款),仍致使實務上出於各種原因不再與原生家庭聯繫,或無法、不願意從原生家庭獲得支持者(如受暴者或成年同志等),在生活陷於困難時無法申請社會救助。請問,從我國憲法及釋憲實務保障人民社會權之角度出發,就國家對弱勢群體保障不足之立法或行政不作為,應如何為憲法審查?就前述關於社會救助制度之問題,是否已侵害人民生存權及其他基本權利?

10.在涉及氣候及環境變遷的法律問題中,對於人民權益的侵害很多不是來自於公權力的作為,而是國家的不作為或作為不足(如碳排放政策)。請問,於極端氣候情境下權利即將發生或正受侵害的脆弱群體,您認為此些群體或利害關係人,是否具備訴訟實施權,而得以促使國家履行其保護義務?如制度上未提供適當之救濟方式,是否侵害人民訴訟權?

性別認同與基本權保障

11.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指出,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屬憲法第7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且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請問,您認為我國憲法是否保障人民之「性別認同」?受保障之基礎及程度為何?針對以「性別認同」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您認為應採何種審查標準?您認為憲法保障人民之「性自主權」中,是否包含「性別自主決定權」?您對於「免術換證」(申請變更性別登記不以完成性別重置手術為必要條件)之意見為何?如您贊成免術換證,您是否認為變更性別登記仍須其他條件(例如精神科醫師診斷證明)?抑或您支持「自由換證」?

土地徵收與基本權保障

12.近年來,國家重大建設的土地開發,大量採取區段徵收(例如桃園航空城、臺北社子島開發案、捷運開發案、鐵路開發),造成人民居住權及財產權之侵害。請問,您認為單以「國家經濟發展」為由,是否足以構成國家發動徵收之公益目的?我國法制上所採行之「區段徵收」是否違憲?當涉及遷離居住於國有土地上居民之爭議時,您認為國家是否得純粹地立於私人地位主張其所有權,而不需考量公權力對於居民居住權等基本權之侵害?

監所人權保障

13.司法院釋字第755號解釋認為,不許受刑人就監獄管理措施不法侵害其權利且非顯屬輕微時提起救濟,應屬違憲。請問:
(1)受刑人向民間團體陳情,指出監獄人員有檢閱其書信。監所後以查無此事,且其「毀損監獄人員名譽」為由處罰該受刑人。就此,您認為監獄對受刑人之處罰是否適當?其是否違反《監獄行刑法》第91條規定?

(2)就我國目前受刑人因事實上受監禁而無法投票之狀態,您有何意見?

平等與反歧視

14.就公立大學因涉及嚴重歧視,而將學生予以退學之案件。請問,如其歧視舉措,已經其他主管機關認定並「應恢復其就學機會」,則公立大學違法所作成的退學處分,不論是否已確定,行政法院得否撤銷?如不許撤銷,法院之裁判應如何保障受歧視學生之權益?

15.政府為制定「反歧視法」,於2018年委託「我國是否是應制定綜合性反歧視法及立法建議」研究計畫,其結案報告並有提出共67條之草案。然而,就行政院於2024年5月公告之「反歧視法草案」,內容與研究計畫之草案有相當之不同。請問,對於「反歧視法」之制定,您的意見為何?除了明確化對歧視行為的賠償請求權外,「反歧視法」還應包含怎樣的內容?

對司法院正、副院長被提名人的共同提問(7問)

1.就近年政府執政的人民滿意度調查中,最不滿意項目為「司法改革」。請問,對於社會大眾對於司法信任度不高的現象,您認為原因為何?應如何改善?

2.法界向來存在不同機關、團體間對於特定議題爭議難以達成共識的情形。請問,您將如何促進各機關、團體(如:人民、法官、公民團體、法務部)間的對話與交流?

3.2016年舉行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時,您曾擔任「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的委員。請問,對於該分組的決議及落實,您的意見為何?對於該次會議的326項決議,仍有多項重要決議未能落實,您覺得應如何推動?

4.就現行政府投入於司法審判上的資源,請問您認為是否足夠?就司法預算的規畫或增列,您有何意見?

5.現行司法院以法案形式提出改革時會公佈草案及立法說明,但並未同時公布詳細之政策影響評估,致社會各界難以評估其衝擊。舉例而言,2021年司法院通過有關「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之草案時,並未同時詳述上訴權的限縮可能影響多少人民的權益、相關配套如何減緩衝擊。請問,您認為司法院應如何與人民溝通司法政策的改革?提出重大修法草案時,是否應同時提出「政策及人權影響評估」?

6.針對目前司法體系過勞的問題,請問您認為問題的癥結點為何?在維繫人民權益保障的前提下,您認為應採取何種措施,以合理減輕司法負擔?對於合理化案件負擔,並同時落實法官在職進修、培訓的目標,您有何想法?

7.請問您對於「國民法官制度」施行至今的情形,有何看法?對於繼續推動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如:卷證不併送制度),您有何想法?

對姚立明被提名人的提問(2問)

1.依國家圖書館期刊索引系統顯示,您自2007年後僅有發表一篇法學相關論文。其後,您則以參與政治工作為主。相對於此,近20年來台灣的司法環境及法學見解的進展有相當大的改變與進步。就此,您要如何向社會大眾說明,您具有足夠的學識能力及專業,能夠勝任憲法解釋之權責?

2.您曾於2023年擔任現任總統競選總部的主任委員。就此,您要如何向社會大眾說明,於擔任司法院副院長及大法官的職務時,能超然於黨派立場,公正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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