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將修正

民航局昨(十六)日表示,針對航空公司無預警暫停或終止航線或航班起飛,將在今(一○六)年九月中旬修正「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未來若航空公司暫停或終止國際航線,應在生效前六十日前檢附前處置作為及陳報給民航局,違者將該公司所執飛航線,處新台幣六十至三百萬元的罰鍰,若情節重大損害乘客權益者,則罰以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民航局副局長方志文表示,之所以會訂出此規定,主因為去(一○五)年復興航空無預警停航,民航局為有正確規範,規定凡航空公司若要暫停或終止航線,應事先向陳報,並附訂位乘客處置作為及消費者保護措施讓民航局轉送交通部備查,但若遇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航線暫停或終止,不受六十日限制,其中裁罰準則為一航線一罰,依照航線違法的數量開罰。 除在無預警延遲航班對航空公司開罰外,民航局正規劃對民航公司負責人,研擬處以一千萬元以下的罰鍰,目前預告民航法一百一十條之三,仍在法治作業程序作業中,未來會報交行政院,希望在下個會期能報立法院進行審議。 此外,若航班延遲,民航局也參考歐盟做法,訂「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航空公司需以個案處理,並規範航班若延遲時間如逾五小時以上者,而乘客並未接受航空公司其他安排者(例如:安排餐點、移轉航班...等),消費者得向原售票單位辦理退票,航空公司依規定不得收取退票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