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排氣檢驗回歸環保署 公告六法規
【記者李芳菲台北報導】配合交通部刪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及第39條之1,汽車排氣檢驗業務將回歸環保署辦理,故環保署於30日公告發布「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以及配合該辦法同步訂定或修正之其他5項法規,俾利排氣檢驗業務之推動;並規範汽油汽車自112年7月1日起,車齡滿8年者須每2年檢驗排氣一次。
環保署說,除前項法規外,本次公告發布者尚有「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放標準」、「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使用中汽車之認定及檢驗實施方式」、「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及「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等,共計6項法規。
依上述規定,自112年7月1日起凡汽油汽車車齡滿8年者,當車齡為偶數時即須接受排氣檢驗一次(即每2年檢驗一次),若檢驗不合格,則須每年檢驗一次,直至連續2次(年)均檢驗合格,始可恢復為2年檢驗一次;而柴油汽車則自113年1月1日起,經不定期檢驗、主管機關通知到檢及被指定應定期檢驗等檢驗不合格者,除應完成該次不合格情況之改善外,隔年起亦須每年實施定期檢驗至連續2年均合格,方得停止檢驗。
環保署表示,為便利民眾排氣檢驗,汽油汽車之排氣定檢仍會委託公路監理機關及汽車代檢驗廠檢驗,柴油汽車則維持至各環保局柴油車底盤動力計排煙檢驗站進行檢驗,與現行地點及方式均相同,對民眾的衝擊已減到最低,請民眾務必配合檢驗新制。
本次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網址: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參閱。2023/06/30
擴大空污排放差別費率 強化減排誘因
【記者李芳非台北報導】為持續推動空氣品質不良季節污染排放減量,環保署於30日公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並自112年7月1日生效。修正內容包含擴大季節性費率差距,修正廢氣燃燒塔費率計算方式,調整戴奧辛、重金屬及有害揮發性有機物(VOCs)費率,並新開徵3種有害VOCs空污費,期透過強化經濟誘因,提高傳統及有害空氣污染物減量效益,預期每年可再減少約9千公噸之空氣污染物排放,
重點如下:
一、擴大季節性費率差距及減量誘因
調升第一季及第四季空品不良季節費率,同時提高減量優惠,以經濟誘因方式,鼓勵公私場所於空品不良時期調整產能或提高防制設備操作妥善率,降低空氣污染物之排放。
二、促使業者主動減少廢氣燃燒塔使用
調整廢氣燃燒塔費率及計算方式,結合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管制,納入年度累積使用次數、時數及廢氣流量等因子計算空污費,促使業者主動減少廢氣燃燒塔使用情形。
三、調整與新增有害空氣污染物種費率
以健康風險概念,調整戴奧辛、重金屬及有害VOCs費率,並新增徵收氯乙烯、1,3-丁二烯及丙烯腈等3個有害VOCs空污費,促使業者減少有害空氣污染物種排放。
環保署表示,本次收費費率修正,主要受影響者包括電力業、鋼鐵業、石化業、水泥業、面板業等對象,希冀業者於發展經濟同時,更應善盡空氣污染減量責任,並藉由經濟誘因機制,鼓勵業者於空品不良季節時自主調整產能、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提升防制設備妥率及效率等作為,減少空氣污染排放及空污費支出,共同創造永續經營的環境,達到經濟與環保雙贏的目標
環保署指出,於112年2月1日預告收費費率修正草案時,原規劃新增排放量大戶級距及費率,惟其研擬過程係以104至108年排放量數據分析,該署考量近年積極推動空氣污染防制方案,自107年8月1日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公布後,整體加嚴及檢討管制法令累積達110餘項,分析 110年固定源污染排放量(含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較105年排放量之削減幅度約30%,則原排放量大戶級距與近年實際排放情形已有所差距,該署已依最新數據,重新分析排放量大戶級距門檻,因評估會增加影響業者對象,則本次暫不修正,將於近期再次預告草案進行修正,另收費費率修正研商過程,各界所關心之甲苯及二甲苯等有害空氣污染物加徵費率等議題,亦將一併研議檢討。
環保署強調,公私場所於112年10月申報112年第3季(7月至9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時,即適用前述規定,提醒業者要特別注意。收費費率詳細內容,可至環保署網站(網址:https://oaout.epa.gov.tw/law/index.aspx)「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頁查詢。202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