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行人穿越斑馬線」他開過去遭罰6千 法官認定「1理由」撤銷原處分

日前一名男子開車行經台北市信義區松高路與松壽路口,確認沒有行人穿越後才行駛通過,卻被警方依「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開罰6000元,於是提起行政訴訟。

<strong>男駕駛在確認無行人穿越後才行駛通過。(示意圖/pexels)</strong>
男駕駛在確認無行人穿越後才行駛通過。(示意圖/pexels)

判決書指出,今年2月間某日下午3時許,一名男子開車行經台北市信義區松高路與松壽路口,準備右轉進入松壽路時,員警認其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行為,當場舉發其違反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男子被開罰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還要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該名男子不服舉發,於是提出行政訴訟,稱當時行近行人穿越道時,已確認其上絕無行人穿越,才行駛通過行人穿越道,卻遭舉發機關員警攔查開罰。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則認為,在男子通過行人穿越道時有行人通行,而雙方距離未達3公尺,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勘驗錄影證據,發現該名男子的車輛靠近行人穿越道時,雖然一旁的人行道上有行人,但是皆站在原地,沒有踏入人行穿越道,直到車輛進入行人穿越道時,才有行人準備穿越路口,且車輛離2名穿著深色長袖的行人距離應有4根枕木紋及3個間隔寬,逾前開取締標準所揭3公尺寬。

法官認為,依所調查相關證據資料,既難認原告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行為,也不能認舉發程序符合前開取締標準,被告依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第63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等規定,以原處分處罰鍰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即有違誤。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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