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錢召妓直接硬上 連房間錢都要她出

記者游承霖/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劉姓男子,前年12月間透過網路論壇連絡一名應召女花花(化名)到摩鐵內已3小時1萬元為代價從事性交易,身無分文的劉男佯稱朋友會送錢過來,先是要求花花替他按摩,見友人始終沒拿錢來,竟突起色心,將花花強壓在床上脫光衣物性侵得逞,退房時甚至還要花花支付1千元房間錢,一審被依恐嚇取財判刑7月,但二審時法官則認為查無證據,因此判他無罪定讞;至於強制性交部分,一、二審均判他3年3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男在前年12月2日下午,透過網路論壇看到有女子從事按摩及性交易訊息後,透過Line聯絡暱稱「花魁」的人,約好下午3時在北屯區一間摩鐵從事性交易;花花收到「花魁」訊息後,從高雄搭高鐵再轉搭計程車前往赴約,進房後隨即告訴劉男3小時收費1萬元,劉男則因身上錢帶不夠,向花花表示朋友已答應會拿錢過來,花花聽完之後也當場答應在房內等候,並與劉男聊天。

期間劉男得知花花缺錢花用,便請花花先行替他按摩手臂,但2個小時過去,劉男友人始終未將錢送來,劉男見花花拿起手機在看時間,竟突然伸手將手機搶走並丟到床上,接著強壓在花花身上,強吻她臉部、脖子,花花不斷掙扎試圖拿起手機報警求救,卻遭劉男出手痛毆臉部並抓住她手腕,強行脫光衣物性侵得逞。

劉男事後答應花花,並要求她一起去拿錢,卻在步出摩鐵房間時,要求她支付房間錢,由於花花先前已被劉男毆打成傷,唯恐不從將再受害,心生畏懼下交付1千元給劉男,讓他支付房間錢。

台中地院法官審理時認為,劉男未能克制自身情慾,無視花花明確表示要拿到錢才要進行服務,竟將花花強壓在床上性侵得逞,造成她身心受創,考量雙方已達成和解,分期給付中,目前已給予花花3萬元,因此依強制性交罪判他3年3月,恐嚇取財罪判刑7月,應執行3年6月。

劉男不服判決上訴二審後,法官認為劉男並無任何恐嚇取財的行為,且並無證據能夠證明他有恐嚇取財的犯意、意圖,因此判他無罪定讞;至於強制性交部分,則維持一審判決,判他3年3月徒刑,仍可上訴。

▲劉男沒錢召妓,竟直接性侵對方得逞,就連房間錢都要對方支付。(示意圖/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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