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長鄭銘謙:「虛偽陳述」法律概念不明確、涉及主觀價值判斷

行政院長卓榮泰、法務部長鄭銘謙備詢。廖瑞祥攝
行政院長卓榮泰、法務部長鄭銘謙備詢。廖瑞祥攝

立法院今明兩天舉行全院委員會,針對政院提國會職權修法覆議案,邀請行政院長卓榮泰報告並備詢,國民黨立委鄭天財在質詢時,與法務部長鄭銘謙就《刑法》141條之1進行辯論。鄭銘謙認為,該條文涉及到主觀價值的判斷,是一個不明確的法律概念。

針對政院提國會改革覆議案,卓榮泰今(6/19)天到立法院報告並備詢,鄭天財針對「藐視國會罪」表示,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他認為,這個需要經過法院審理判決,不像行政院圖卡所說的,懷疑就可以形成。

鄭銘謙表示,《刑法》141條之1的立法違反釋字585號解釋,尤其在質詢,這是不明確的概念,因為立委質詢內容五花八門,甚至跟議案無關,要如何判斷真偽?如果立委質詢內容有錯誤的信息,政府官員也沒有辦法去做澄清。

鄭銘謙繼續說,《刑法》168條的偽證罪,是因為證人陳述,跟自己親眼看到、親耳聽到的事實不一樣的,所以才有虛偽陳述的問題。他指出,但《刑法》141條之1涉及主觀價值的判斷、認知的差距,如果不一樣就被認為是虛偽陳述,這是一個不明確的法律觀念,而且如果要用《刑法》處罰的話,是違反《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

最後,鄭天財問,按照藐視國會罪的構成要件,是不是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鄭銘謙回答,所知是一個不確定概念,應該要親眼看到、親耳聽到,才知道真偽,而不是先做一個認知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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