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受償應扣抵營業稅 司法院補充解釋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5日電)租賃公司因債務人房地法拍後未全清償,遭財政部以未收到營業稅,不讓公司申報扣抵營業稅而聲請釋憲。司法院做出757號補充解釋,公司以法拍案款收據,可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王碧芳指出,在營業稅修法後,已沒有本案營業稅內含爭議問題,現行營業稅為法拍時已先扣掉營業稅,換句話說,今天做出的757號補充解釋後,本案聲請人永安租賃公司除可向法院聲請再審外,也可在3個月內,以法拍承受價額等文書為繳款收據,做為進項稅額憑證,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保障聲請人權益。

王碧芳指出,本案源於營業稅未修法前,永安租賃公司為債務人房地法拍後的第二順位受償者,但僅獲部分清償,公司後來以法拍房地中的房價新台幣逾13億元,並以法拍時的收據,申報扣抵營業稅逾6300萬元。

後來財政部以本件法拍為營業稅內含,且未收到營業稅為由,不給申報扣抵,租賃公司因此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101年12月間做出706號違憲解釋後,今天就個案救濟當年未講清楚部分,做出757號補充解釋。106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