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47)—兩公約對人民訴訟權之保障蕩然無存
▲太極門弟子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前,要求政府保障人民訴訟權,抗議枉法裁判。
就在法務部展開2026年第四次兩公約國際審查前置作業,邀請民間團體參與國內相關審查會議前,2024年8月2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針對太極門1992年度綜所稅退稅案,再度做出枉法裁判,兩公約保障之有效救濟及公平審判蕩然無存。
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敘明人人在法庭前,悉屬平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公政公約第32號一般性意見第19、20點指出,合格、獨立及無私之法庭是絕對之要求,不得有任何例外;公約第14條所要求的公正要件包含兩個面向,一為法官判決時不得受其個人成見或偏見之影響,不可對其審判案件預存定見,也不得為當事人一方的利益而損及另一方當事人。其二為法院在合理觀察者審視下來看也必須是公正的。由此可見法官獨立於公平審判中之核心要件。公約締約國有義務建立措施,保障司法獨立,故公開審理、審級利益制度、言詞辯論制度、法官迴避原則等皆為確保人民訴訟權之保障方式,國家亦負有義務確保該等制度之建立與實現。
然而台灣現行法官利益衝突與迴避制度相關法規與實務運作有待改進,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應自行迴避者,係指同一法官,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定或判決,列名為裁判法官者才需要迴避,如果只是參與調查程序、言詞辯論、訊問被告、證人等,皆不屬應自行迴避之範圍。此現行制度未考量曾參與前審調查程序之法官已於前審可能形成之心證,實在難以期待法官於後面訴訟階段能以空白之心證公正持平的審理案件。台灣的法官迴避要件過度嚴格,違反公政公約第14條保障公正審判權,應立即修正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法法官迴避之相關規定,法官曾以一定之身分參與案件之調查或審理者,亦應納為法官應迴避原因之一。
8月2日中高行判決的三位法官為劉錫賢、林靜雯、楊蕙芬,審判長劉錫賢曾經在(民國)104年度訴字第228號判決太極門敗訴,此判決被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而林靜雯在最高行政法院將228號判決發回重審時,即表明她要受最高行政法院對事實認定(太極門為氣功武術修行門派)的拘束。劉錫賢及林靜雯兩位法官很清楚太極門不是補習班的事實,其8月2日的判決卻還是採納國稅局以補習班名義對太極門課稅,離譜至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