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48)—太極門稅案在實體和程序有重大違法瑕疵 稅捐處分無效
▲太極門人權迫害案引發國際關注,國際志工在紐約時代廣場聲援。
黃俊杰教授以《行政程序法》解析太極門案件,指出稅捐處分在實體和程序上有任何一點重大違法之處,都會構成處分的無效。這些違法包括稅捐處分的內容瑕疵和過程中的程序瑕疵。德國《稅捐通則》第119條規定,行政處分須具備充分的明確性,若稅捐處分欠缺明確性,就會因而無效。我國《行政程序法》第5條和第110條也要求行政行為的內容應明確,若違反此原則則構成無效。
黃俊杰指出,太極門案件中,85年12月19日刑事搜索時,兩個銀行帳戶餘額共計61萬餘元。然而,檢察官起訴書中卻記載高達32億多元。起訴書未區分帳戶資金性質,國稅局據此核課稅額,沒有逐筆審查收入的性質,違反了《行政程序法》對稅捐處分明確性的要求。
台北國稅局於87年3月27日致函中區國稅局時,自承太極門稅務案件係由調查處查核,非由該局查帳核定,顯示核課處分缺乏實質調查依據。在經過多次訴願及行政法院撤銷後,台北國稅局於101年8月3日重核復查決定的時候,突然把整個稅額降低92%,顯示原稅捐處分嚴重不明確。該案件中,銀行於91年間已將所有存取款憑證交予國稅局,但國稅局在101年和103年的答辯中卻聲稱因銀行遷移而無法查核,黃俊杰質疑過去這些稅單的依據是什麼?
黃俊杰援引監察院於98年9月2日的調查結果,指出國稅局未依職權調查原則釐清所得性質,也未善盡查核的責任,課稅核計錯誤且金額高估,顯示稅捐處分存在重大明顯瑕疵。國稅局二十幾年來一直無法確認這個金額,依德國《稅捐通則》第119條和125條,我國《行政程序法》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相應條文,都屬極度重大的不明確。
黃俊杰表示,最高行政法院於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認定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此後,中區國稅局針對80、82到84年度的綜所稅,提出重新核算,最後課稅所得是零;而台北國稅局針對85年度的綜所稅,在108年重新核算的結果,所得也是零。回溯整個當時的課稅事件,確實有嚴重的違失,這個違失已經讓整個課稅處分無法清楚呈現它應有的合法性內容,依據依法行政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及納保法第11條,這些課稅處分存在程序與實體的重大瑕疵,都構成無效。太極門案件確實有很大的冤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