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修正條文等兩案 政院:經總統核可後提覆議

林明昕政務委員今(6)天列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說明政院提覆議的原因。   圖:謝莉慧/攝
林明昕政務委員今(6)天列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說明政院提覆議的原因。 圖:謝莉慧/攝

[Newtalk新聞] 立法院日前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修正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兩案之全部條文有窒礙難行之處,行政院會今(6)日通過林明昕政務委員提案,將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於今年5月28日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議通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刑 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行政院昨天收到三讀條文函文,在今天的行政院會討論,認為兩案的全部條文有窒礙難行之處,擬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提出覆議。

立法院昨天下午發函到政院以,旨揭兩案之修正條文分別依據該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等,以及該院委員傅崐萁等52人及 委員翁曉玲等19人擬具的提案併案審議,經提報該院第 11 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討論決議:「修正通過。」,並已咨請總統公布。

但經行政院經研議結果,該兩修正法案有違反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以及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而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等窒礙難行之處。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2 項第2款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行政院強調,這次立法院決議通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 條之 1 條文,既經該院研議有窒礙難行之處,爰擬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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