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過一劫》法院認定公路總局無管轄權 Uber免罰3000萬

叫車平台Uber於2013年登台,當時因未經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遭交通部公路總局開罰逾3000萬元及勒令停業。不過Uber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公路總局並無管轄權,開罰違法,判Uber勝訴免罰;全案可上訴。

公路總局8日表示將提上訴。公路總局指出,以往Uber採用白牌車違規載客,已違反《公路法》,行政院曾召開會議,認定交通部和地方都有管轄權,若地方沒有執行,中央也是主管機關之一,應由公路總局處理和取締。

Uber來台後爭議不斷,因未合法登記運輸業且派遣白牌私家車載客,計程車業者抗議聲浪不斷。公路總局後來以Uber未經申請核准,利用網路平台經營汽車運輸業攬載乘客收取報酬,依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38條規定及《公路法》第77條規定,開罰逾3000萬元,並勒令停業。

不過Uber主張,依據《公路法》相關規定,交通部、直轄巿政府均為公路主管機關,本件裁罰案件應由「直轄巿公路主管機關」作成,而非公路總局,因此提出行政訴訟。(推薦閱讀:他是糟糕的執行長,卻是厲害的募資高手:《橫衝直撞》選摘(2)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定,Uber公司位於台北巿,該公司未向台北巿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就經營計程車客運業,顯然違反《公路法》相關規定,但公路總局就「台北巿轄內計程車客運業」並無管轄權,因此撤銷處分,判Uber勝訴免罰,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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