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修正案三讀 收集人頭帳戶最重判5年徒刑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未來若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者,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金融帳戶、虛擬通貨平台帳戶等,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00萬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規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的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的帳戶交付、提供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此外,但若有人是因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或交付、提供3個以上帳戶或帳號,以及被行政裁處告誡後5年內再犯,可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0萬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