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處公布長照定型化契約 明定收退費、審閱期規範

 

高齡化社會,越來越多國人使用長照服務,行政院消保處通過三類長照服務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確規定審閱期、收退費標準及調整費用規定,確保雙方權益。

 

 

為推行長照2.0政策,保障長照服務使用者及簽約者的契約權益,衛福部研擬「居家式」、「社區式」及「機構住宿式」三種長照服務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獲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內容明訂契約審閱期為3天、長照機構必須揭露重要資訊、長照機構的服務項目、收退費標準,包括保證金不得超過2個月的長期照顧費等,長照費用調整規定及終止契約事由與通知時間等。

 

行政院消保處副處長陳星宏指出,因為使用長照機構服務的都是失能、65歲以上民眾或50歲以上原住民,因此消保處特別慎重。

 

草案下周將由衛福部公告,並請地方政府輔導全國依長服法設立的約3,500家照顧機構,在今年6月底之前調整契約內容,並在今年底前與簽約者完成換約,若機構沒有按照規範完成簽約又不限期改正,依法最高可罰1萬至5萬元。消保處也提醒消費者,與長照機構簽訂契約時,應仔細審閱契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