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處查21家健身中心 部分教練契約違規、飲水設備有問題
▲ 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
台北市 / 潘維邦 綜合報導
行政院消保處今年5月間至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嘉義市及宜蘭縣的健身中心進行聯合查核,共查核21家,其中建築安全管理7家不符合規定,消防安全管理1家不符合規定,環保安全管理在飲用水固定設備10家不符合規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14家不符合規定,及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15家不符合規定。針對本次查核所發現的各項缺失,已請各主管機關督促地方政府要求業者儘速改善。
隨著民眾健康意識提升及疫情解封,民眾至健身中心運動的情形十分普遍,消保處表示,為維護民眾安全及權益,消保處於5月間至上開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健身中心辦理聯合查核。其中,建築安全管理7家不符合規定,主要缺失為未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未辦理變更使用及未辦理室內裝修許可等。
消保處說明,消防安全管理有1家不符合規定,缺失為防火管理人異動未報當地消防機關備查;環保安全管理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則有10家不合規定,主要缺失為飲用水設備未每月至少維護1次,並作成維護紀錄表、未依規定辦理水質檢測及檢測與維護紀錄表未置於設備明顯處供主管機關查核等。
至於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則有14家不合規定,主要缺失為無法認定有踐行審閱期的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資料未揭露於現場明顯處所及公布於業者網站、未於明顯處所張貼各種設備不當使用可能產生危險的警告標示等;針對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部分,達15家不合規定,主要缺失為無法認定有踐行審閱期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資料未揭露於現場明顯處所及公布於業者網站、未記載不可歸責業者事由而終止契約不得收取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及對於暫停教練課程的事由增加其他限制等。
消保處呼籲,業者使用定型化契約時,不得有違反主管機關所訂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情形,並應交付民眾充分審閱。
消保處指出,民眾在簽訂契約前,務必詳細審閱條文內容,尤其在簽訂教練合約時,更應確認有無指定教練,及切勿一次購買過多課程,以避免教練離職、異動或課程上不完而有解約退費糾紛。如果民眾遇到業者不當推銷課程的情形,也可適時向主管機關反映;業者應充分維護健身中心的室內空氣品質、飲用水固定設備,以保障民眾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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