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抽查SPA美容業 近3成廣告涉療效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2日電)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天公布,10月上旬隨機在網路上調查20家SPA美容業者,結果有5家業者、近3成在廣告或課程名稱上宣稱療效、誇大減肥效果,質疑違反「醫療法」,主張開罰。

消基會公布,2013到2018年間接獲47件SPA課程退費與消費糾紛的正式書面申訴,電話諮詢更是上百件;因此10月上旬上網隨機找20家SPA美容業者,檢視廣告是否有誇大不實、宣稱療效、引人錯誤等情事。

消基會補充,「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瘦身美容業管理規範」第12條規定,業者刊登食品、化妝品、器材及瘦身美容廣告,不得誇大、虛偽不實、引人錯誤或宣稱療效,並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

而且「瘦身美容業管理規範」第1條,以及台北市衛生局公告的「醫療衛生法規之廣告用語規定(得列/不得列)一覽表」民俗調理不得列事項第5條,也列舉了引人錯誤、易與醫療行為混淆、涉及疾病名稱或症狀等例,如促進淋巴循環、淋巴引流排毒、軟化脂肪等。

消基會董事長游開雄說,有3家業者在廣告貼文、商品說明頁中,有輕重不ㄧ的違規情況,出現平衡自律神經、終結水腫象腿、趕走厚背、排出毒素等陳述,涉及宣稱療效,並誇大、引人錯誤,有引誘購買之虞。

他並說,還有2家業者則在SPA課程的名稱上直接宣稱療效,例如出現「淋巴排毒舒壓50 min」、「全身淋巴排毒60分鐘」的名稱,更遑論內容了。

消基會主張,以上違規的業者皆可依「醫療法」第104條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消基會還從書面申訴案件中發現,有人買了10堂美容課程,已用3堂,想退未用的7堂課程費用,業者卻說當事人買的是去角質產品,單據上寫的是產品可用10次,並非10堂課程,且拆封後不能退,質疑設下陷阱。

針對以上問題,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查核業者使用的定型化契約及廣告內容是否符合規定,販售課程就不應使用產品訂購單混淆視聽;也提醒消費者應先主動了解退費機制,請業者提出說明或契約作為參考,簽約前應先詳讀,並多加利用「消保法」保障的7天契約審閱期,業者的口頭承諾也要書面化、契約化。(編輯:張芷瑄)10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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