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修正案三讀 廠商卸責最重罰款千萬、判刑7年
立法院今(12)日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要求工廠、儲存化學品的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的實驗室或倉庫的管理權人,火災時如未立即指派專人到場協助救災,最重可處1000萬元罰鍰,甚至最高可判處7年刑責。
去年9月屏東明揚工廠發生大火,4名消防人員不幸殉職,在基層消防團體的強烈呼籲下,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消防人員資訊權行使;也增訂消防職安規範,並新增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專章。
這次修法通過的條文,強化消防人員的資訊權行使,明定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儲存化學品的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的實驗室或倉庫火災時,「管理權人」應該提供包括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以及平面配置圖和搶救必要資訊,同時也依必須依照中央各主管機關規定,更新上傳到指定的網路平台,並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
三讀條文明定:如果上開場所管理權人在場所發生火災時,未指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救災,可處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但該場所未製造、儲存或處理化學品者,處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管理權人未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可處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緩;未提供場所化學品種類、數量及配置圖,可處1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為了督促公司企業落實自我風險管理,減少火災發生後社會所需付出的巨大成本,三讀條文也規定:一定規模以上的建築物,如果未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未符合規定,發生火災致人於死,最高可課予管理權人7年刑責。
另外為了鼓勵「吹哨者」檢舉不法,三讀條文也擴大「危險物品場所揭弊者」範圍,由原從事危險物品工作行為人,擴大成為「場所所有工作者」,並明定地方政府應該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的一定比例, 提供作為獎勵金。(張柏仲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