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 南投縣議員吳瑞芳等人被訴

南投地方檢察署二十四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南投縣議員吳瑞芳涉利用人頭詐領助理費,逾新台幣五百一十二萬元,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起訴吳瑞芳等人。

新聞稿中指出,吳○芳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迄今擔任南投縣議會多屆議員,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明知縣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至四人。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縣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且係由南投縣議會編列預算支付,非屬議員薪資之一部分,更非議員個人之實質補貼。

吳瑞芳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至一0四年六月未聘用林○慈、羅○元及劉○成等公費議員助理、九十九年三月至一0七年九月未聘用羅姓公費議員助理,而一0二年1月至一0九年七月雖有聘用劉姓公費助理,但未給付全額公費助理薪資。

上述期間吳瑞芳卻向林○慈、羅○元及劉○成等三人收取基本資料、身分證件、郵局帳戶存摺及印章向南投縣議會申報聘用三人擔任公費助理,以利不實領取全額公費助理薪資。聘用期間,按月將林姓等三名公費助理月薪扣除勞保及健保費後,撥入三人郵局帳戶,再由吳瑞芳持存摺及印章提領,扣除給付劉姓助理的薪資後,其餘助理費都拿來自己花用,總計向南投縣議會詐取公費助理薪資五百一十二萬七百三十五元。

南投地檢署指出,吳瑞芳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林○慈、羅○元及劉○成均涉犯「幫助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幫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偵查終結後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