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陸資炒作大同股票共獲利逾31億元 鄭文逸一審重判13年6月

台商鄭文逸等涉嫌炒作大同公司股票,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判決他13年6月徒刑。全案可上訴。北院認定,鄭文逸等4名被告因犯罪獲取財物新台幣31億2385萬餘元。

台商鄭文逸等涉嫌炒作大同公司股票,獲利超過新台幣11億元,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一審重判鄭文逸13年6月徒刑。(中央社/資料照片)
台商鄭文逸等涉嫌炒作大同公司股票,獲利超過新台幣11億元,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一審重判鄭文逸13年6月徒刑。(中央社/資料照片)

判決指出,鄭文逸有意於民國106年5月11日大同公司董事會改選時,爭取董監事席位,並意圖趁機炒作大同公司股價,藉此牟利,與秘書張湘羚、友人鄒興華、股市投資人林振興及中國商人任國龍,自105年9月1日起至106年3月6日止,共同炒作大同公司股票,因犯罪獲取財物31億2385萬3203元。

台北地檢署於107年間起訴鄭文逸、張湘羚、鄒興華,今年4月間追加起訴林振興、掮客張莒華,並另案偵辦任國龍,由於任國龍始終經傳喚未到案,北檢今年6月間發布通緝。

台北地院今天依違反證交法判處鄭文逸有期徒刑13年6月,犯罪所得12億5717萬5304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張湘玲判刑3年8月、鄒興華4年6月、林振興9年10月。張莒華則獲判無罪。

另外,檢方指控任國龍提供上百億元資金,作為鄭文逸炒股計畫的奧援,且任國龍以他掌控的境外證券帳戶透過國內券商,佯裝港資進場大量買進大同公司股票。

北院認為,依據卷內現存事證,僅能證明涉案的境外證券帳戶是由任國龍所實際掌控,但尚不足以證明其以這些境外帳戶買賣大同公司股票的資金,是來自中國。且任國龍目前由檢方通緝中,不在本案審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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