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放火燒台灣民政府 統促黨成員判7月確定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4日電)中華統一促進黨成員李承龍邱晉芛等人於105年間在「台灣民政府」前放火,高院二審判9月、7月徒刑。李承龍並未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邱晉芛上訴,維持7月徒刑定讞。

李承龍與邱晉芛於民國105年7月間,開車前往位於桃園市龜山區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門前,朝鐵柵門潑灑汽油放火,另以鐵鎚砸損「台灣政府中央會館」招牌。

桃園地方法院依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馬達電源線罪、毀損罪,各判處李承龍1年2月、3月徒刑,另依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馬達電源線罪判處邱晉芛有期徒刑8個月。

案件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李承龍確有放火、毀損行為,邱女雖未參與潑灑汽油、點火,但與李承龍共同購買汽油,也知悉李的放火計畫,甚至直播放火行為,與李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高院審酌李承龍、邱晉芛以激烈手段抗爭致生公共危險,且經網路現場直播,引發社會大眾恐慌,非僅造成財產損失,也危害社會治安,就放火部分各判刑9月、7月徒刑,仍可上訴。李承龍另涉及毀損招牌部分,駁回上訴,維持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

李承龍未提起上訴,而邱晉芛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0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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