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論海運快遞

全球為因應國際間貿易進行少量貨樣之緊急需求性,快遞行業因應而生,UPS快遞於1907年在西雅圖成立,是世上最大的快遞承運商與包裹遞送公司,每天要在全球200多個國家和地區運作,美國聯邦快遞FEDEX創立於1971年,服務於全球220個國家和地區,洋基DHL成立於1969年,以上空運快遞業者皆各自擁有貨運機隊,屬於全能型全球空運快遞業者。

亞洲區則以順豐快遞1993年成立及東方快遞2012年成立,這2家為代表。

快遞貨物所追求的就是運送速度,全球快遞貨物100%以空運快遞運送方式為之,方能達到貨物寄送者之快速要求。

我國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制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並正式施行開啟台灣海運快遞業務,在辦法中規定快遞業分為二種:

(一)海運快遞專區業者: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5條規定,所稱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業者(以下簡稱專區業者),指經核准辦理海運快遞貨物通關業務之貨棧業者。

(二)海運快遞業者:(註:尚缺專法管理)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6條規定,所稱海運快遞業者,指經營承攬及遞送海運貨物快遞業務之營利事業。

海運快遞貨物限定通關之區域,依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4條規定,辦法所稱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指供專用暫存待拆裝貨櫃、存儲進出口海運快遞貨物及辦理通關之封閉型場所。

快遞貨物之定義:註(原規劃為出口方快遞專區直航進口方快遞專區之貨物,意即專區對專區之貨物)。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2條規定

海運快遞貨物在海運快遞貨物專區通關者。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0條規定,在起運口岸貼妥海運快遞貨物條碼之貨物始得在專區快速通關。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3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海運快遞貨物,指由海運快遞業者承攬及遞送,於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辦理通關之貨物。

下列各款貨物不得在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辦理通關:

一、屬關稅法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管制品、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進口生鮮農漁畜產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二、每件(袋)毛重逾七十公斤之貨物。

三、以非密閉式貨櫃裝運進口之貨物。

執行現況

為加速快遞貨物通關速度,文件及低價類貨物均可適用簡易申報,文件類並得省略部分申報內容,其核定之通關方式僅有C1及C3兩種,且經抽中C3查驗者,直接由驗估關員依電腦螢幕顯示之申報內容及黏貼貨上之發票據以查驗估價或放行,不須遞送紙本報單。

為配合快遞貨物快速通關特性,並確保稅費完課,海運快遞貨物依其性質及價格區分為下列各類通關案件,其中進口X1、X2、X3及出口X6、X7得以簡易申報方式辦理通關,至於進口X4及出口X8則採與一般進、出口報單申報方式無異之操作模式辦理:

1、進口快遞文件。(X1類)

2、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二千元以下。(X2類)

3、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二千零一元至五萬元。(X3類)

4、進口高價快遞貨物: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X4類)

5、出口快遞文件。(X6類)

6、出口低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新臺幣五萬元以下。(X7類)

7、出口高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X8類)

另下列案件之通關程序本即與簡易申報制度相互衝突,不論為何類通關案件,僅得以一般G類報單申報方式辦理通關:

1、涉及輸出入規定。

2、需申請沖退稅或保稅用報單副本。

3、復運進出口案件需調閱原出、進口報單。

4、依關稅法、相關法規及稅則增註規定減免稅貨物。

5、適用進口報單類別「G1」(外貨進口報單)或出口報單類別「G5」(國貨出口報單)範圍以外之進出口報單。

6、依貨物稅條例及特種貨物及勞物稅條例規定應課稅。

7、屬財政部公告實施特別防衛措施貨物。

8、屬關稅配額貨物。

為落實海運快遞貨物管制作業,海運快遞業者應於貨物進倉前貼妥標籤,如需拆袋者應由海關快遞專區業者辦理拆袋上輸送帶,爰非經海關准許,海運快遞業者不得進入海運快遞通關作業場所進行理貨。

海運快遞貨物,除文件類(X1及X6類)得併袋通關X光掃描外,其餘貨物均不准併袋通關,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業者並應俟同一貨主之數箱貨物到齊刷碼進倉後,始得刷碼出倉。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5條規定,海運快遞業者不得將同批海運進口快遞貨物分開申報(同批貨物指同一發貨人以同一航次運輸工具發送給同一收貨人之快遞貨物)俗稱三同。爰同批貨物不得以同一或數個進口人名義,以數份報單向海關分開申報。

有別於空運快遞得採艙報合一,進口海運快遞貨物須先艙單後報單,採分段申報方式辦理,爰海運快遞貨物運輸業者應於船舶駛離國外最後裝卸港口後,始得申報進口艙單,並應於抵達卸貨港口二小時前傳輸完成。至海運快遞業者公司則應於運輸業傳輸進口艙單後始得傳輸進口報單,並應於船舶抵達卸貨港口前完成報單申報。

輸出入貨品管理我國對輸出入貨品管理原則為,原則准許、例外限制(負面表列),

限制原因:國際條約、貿易協定、基於國防、治安、文化、衛生、環境與生態保護、政策需求等。

限制類區分:

1、管制輸出入:非經貿易署專案核准,不得輸出入(例簽審代碼111)。

2、有條件准許輸出入:符合輸出入規定者即准簽發輸出入許可證。

依統計資料顯示,進口類屬管制輸入約佔0.76%,海關協查約佔17.79%,有條件輸入約佔0.29%,其他約佔81.16%。

亂象

1、我的專長是國際貿易,每次當課程上到國際貿易貨物運送方式的章節討論時,學生問及海運快遞,我真是無言以對,海有正常海運,快有空運快遞,哪會有海快,綜觀全球有哪個國家國際貿易的貨物運送方式用海運快遞,換言之我國的海快制度是特別專為中國大陸量身定製的制度。

大家看一下目前海快業者在大陸攬貨的廣告內容,誇張至極,只要貨櫃塞的進去的貨物,除了槍砲以外,機乎都可包稅包運,完全無視台灣的簽審規定(貨品輸出入管理),也不把台灣的海關放在眼裡,不肖的快遞業者如此囂張橫行,直接衝擊台灣的治安及政府威信,試問台灣海關能不依法嚴查嗎?

2、電子煙是許多癮君子的最佳替代品,每年在全球創造2兆商機,但台灣不允許合法進口,龐大利益讓海快業者想方設法鑽漏洞,把買家當成人頭走私電子煙,害無辜民眾恐因違反《藥事法》而吃上刑責,更可怕的是,進口電子煙並非罰錢就能解決,根據《藥事法》,含尼古丁的電子煙產品應納入藥品管理,並向衛福部申請登記,若未取得許可證而製造、輸入,屬偽藥或禁藥,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3、現在海快的貨物一樣違規不斷,品名申報不實,化整為零,用稅則逃避簽審,有一部分原因是當初海快制度,不顧外界反對的聲音匆忙上路,以致法規不夠嚴謹所造成。

跨境網購貨物EZWAY易利委實名認證制度

貨物(含一般國際寄送及跨境網購)只要進口臺灣均須向海關申報,而進口人委由報關業者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時,應提供報關業者相關委任文件,惟紙本報關委任文件對民眾個資保護不足,亦影響快遞貨物通關時效,故為提供民眾更加便捷與安全之通關服務,海關於107年鬆綁法規,放寬進口快遞簡易申報之紙本報關委任得以實名認證APP方式線上辦理。民眾可透過APP「EZWAY易利委」完成以手機門號綁定個人身分證號或居留證號之實名認證程序,完成App實名認證以簡化紙本委任書之給予,嗣後簡易快遞貨物進口時即不需要再提供身分證號碼給物流業者,以保障個人資料安全。

為落實報關委任規定,海關自109年5月16日起由通關系統檢核快遞貨物報關委任,如快遞業者(報關業者)報關時,未具結聲明取得進口人報關委任文件且申報之進口人亦未經實名認證者,將不受理報關,民眾可檢視報關資料無誤後,一指確認,以取代原紙本委任作業,始受理報關。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海快業者想方設法鑽漏洞,借用或冒用人頭進口仍頻出不窮抓不勝抓。

建議改善方案

1、持續落實海運快遞業者落日條款。

2、嚴格落實EZWAY實名認證制度,未通過購買人確認回復正確之資訊,電腦無法收單通關。

3、修訂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3條

本辦法所稱海運快遞貨物,指由海運快遞業者承攬及遞送,於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辦理通關之貨物。

下列各款貨物不得在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辦理通關:

一、屬關稅法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管制品(建議修訂為涉及輸出入簽審規定之貨物)、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進口生鮮農漁畜產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二、每件(袋)毛重逾三十公斤(修訂)之貨物。增訂每份報單不得超過150公斤。

三、以非密閉式貨櫃裝運進口之貨物。

建議修法增項

四、G類報單之貨物。

五、非大陸快遞專區直航台灣快遞專區之貨物。

結論

1、縱觀全球,只有我國訂定此荒謬的海運快遞制度,「快遞」只有飛機運送方式才能實至名歸,船運屬「海慢」不符合「快遞」的定義。

2、此荒謬的制度是專為大陸所量身訂制,源自於利益團體結合民意代表,向政府施壓的產物。

3、為維護通關秩序,管理虛報稅號逃避簽審管制、化整為零及高價低報逃漏稅及保障市場機制,建議刪除海運快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