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警使用武力是為了控制場面,還是發洩情緒?

文:Overseer

反對修定逃犯條例的風波已持續了五個多月,除了條例本身被受爭議外,還有香港警察。在處理反修例示威活動中的手法和態度,令整個社會帶來巨大的衝擊,警民關係和互信跌至主權移交以來的新低。

仇警情緒鋪天蓋地,除了針對警務人員本身,更波及警務人員身邊的同胞,朋友和親屬。而政府內部也傳出有公務員對警隊感到不滿並匿名聯署譴責,到底警隊在整個風波中,是否恰如其分的止暴制亂,還是為整個政局火上加油?

使用武力是為了控制場面,還是為了發洩情緒?

自6月9日以來,警隊在處理反對修例運動的手法都一直被受批評,濫用暴力的指控此起彼落,到底執法人員在執法和行使武力的時候,有著什麼指引和限制呢?

香港的執法人員都賦予使用武力去執行任務的權力,但必需自律和克制,如非必要都該使用武力以外的方法完成任務。此外行使職權和使用武力之前,必須要表明身份並向對方作出警告,說明將使用那一種權力、武力及使用的程度,最後在警告無效下才使用武力,並且在達到其任務目的後就馬上停止。事後更要向上級匯報,說明使用武力的理由,次數和程度,而該單位的主管或指揮官更要向其上級提交書面報告以作記錄和審核。

香港的各支紀律部隊(註一),有相關的指引於其部門訓令或內部指引當中,而警隊的武力使用指引,則於《警察通例》第29章清楚列明。另外,武力的使用也必需要跟從「一加一」的原則來施行,使用高一級的武力去達到控制對方的目的,不能隨便跳過武力分階,更不能故意攻擊對方的要害。

以香港電台即時新聞8月4日的報導為例,在警方驅散將軍澳的示威活動時,一名身穿深色衣服的男子報稱在公園散步時被警察以警棍打傷頭部。

我們先留意一點,頭部受到警棍的擊打,從來都是不合理,不合規則的。因為根據現行的警隊和其他紀律部隊的戰術訓練指引,使用警棍是向目標位置以「流體震蕩原理」擊打目標位置,以產生「活動功能失效」,從而停止施襲者的攻擊行為達至使對方受控。

具體目標位置為,前臂外側的橈側活動神經、前臂內側的橈正中活動神經、大腿外側的腓骨活動神經、大腿內側的股骨活動神經及小腿肌肉上的脛骨活動神經。

頭部、頸和關節,從來都不屬於擊打的目標,因為會引致對方永久性傷害和生命危險,更偏離遇抗控制的原則。

當面對暴力攻擊的情況下,警務人員是可以使用警棍去應付及控制疑犯,這當然合情合理;但在執行驅散行動之下,使用警棍去追打沒有反抗,襲擊警員,和散去的示威人士,其實已經違反其武力使用原則,已是不當使用警棍。

根據香港法律以言,不當使用警棍導致他人受傷,是可以被刑事起訴的,最經典的例子就是「朱經緯案」。時任警司朱經緯,因在處理2014年的旺角佔領示威活動時,以警棍襲擊路過的市民鄭仲恆,而當時鄭仲恆並沒有作出任何侵略性行為,最後朱經緯警司被判囚三個月。在這個案件中有幾點值得我們關注,

第一點:他的官階

他是一位警司,根據警察架構屬於憲委級,主要擔任總部單位主管或分區指揮官。身為一區的指揮官,都犯下這種低級錯誤,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任意拿裝備對途人攻擊,你能想像他的下屬會是什麼樣?

第二點:他的心態

他在錄取口供時,以「用警棍作手臂的延伸」作辯解,而指自己只是用警棍「觸碰」該名男途人。但根據香港蘋果日報,於2015年7月17日的報導片段看到,朱警司是拿著警棍無差別毆打路過的市民。這正正顯示出即使是高級警務人員,在面對調查時,也是砌詞猾辯,以謊言辯解,以圖躲避刑責,那你覺得他的下屬會是什麼樣?

第三點:警務處的偏袒

2015年7月10日,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以12票對6票,大比數裁定其毆打市民的指控屬實,和警務處的投訴警察科早前只認為朱只涉及濫用職權和未能完全証明毆打屬實的結論有著極大分歧。由上至下的包庇,警隊早已在2014年就已經腐敗不堪。

除了警棍,催淚煙,胡椒噴劑都是示威活動會出現的警械,但是這些武器都是如警方所講的低殺傷力武器嗎?

當然不是,只要使用不當,任何級數的武器,都可以取人性命。先說胡椒噴劑(OC FOMA),他的設計是不會令人致命和眼部受傷,但是不當使用下後果無法估計。根據紀律部隊中的教學和訓練手冊,每次使用噴劑前,必需要發出警告,然後才以指引定明的手法向目標人仕發射噴劑,當目標威脅減少受控後,必需要馬上為其沖洗。

這個是最理想的做法,但現實是我們在電話直播的畫面上,看到警務人員無差別地向示威人士,記者,社工,市民及小孩胡亂及大量地發射噴劑,而其目的只是為了洩憤,沒有使用武力的需要。一些市民甚至只是質疑警方的執法行動和質問警方,就被胡椒噴劑以極近距離攻擊,是否又合乎使用的指引呢?

根據香港電台即時新聞在本年11月1日報導,警務處行動部高級警司汪威遜向記者表示,胡椒噴劑的使用主要考慮不是距離,而是噴劑能否噴中目標人士。這個真令筆者大開眼界,如果不考慮使用距離,而情況又能達致使用中級武器的胡椒噴劑,那為甚麼不直接壓制,使用警棍和快速上手扣等技巧?

目標人士如沒有反抗,只是在現場作出口頭質問,以武力分階以言,頂多只算是言語上的對抗,又為何需要用中級武器的胡椒噴劑驅趕?溫和徒手控制呢?派員勸阻勸離現場呢?現在是警察看不順眼,或是不聽其指令的就要被暴力對待?香港法例那一意那一節有給予你們如此權力?香港警員一再秀出下限,是顯示出其做事態度由情緒主導,失去理智,更不顧後果。

忽略被射中噴劑後的反應

當人被噴劑命中後,面部上的黏膜組織就會開始產生反應,令人覺得疼痛,短暫無法打開雙眼,感覺被燃燒,甚至輕微呼吸因難,最嚴重的有機會令當時人更加失控從而作出更強烈的反抗。

如果對方是拿著武器,被噴中後隨時會失控拿著武器胡亂揮舞,不但會傷及途人,更可能引起目標人物自身觸發意外受傷,甚至危及執法人員的自身安全。除此之外如果當時人有傷口,有隱疾,殘疾甚至是對胡椒噴劑的成份有敏感的話,隨時會造成更大傷害和隨時有生命危險,那中級武器就會變成致命武力。

使用噴劑有限制

紀律部隊當中,正常情況之下,出動和下班交還裝備時,都會量度整枝噴劑的重量,以紀錄所用的劑量和需要向上級匯報使用情況,但觀看現在的使用情況,相信這種做法已經消失得無影無蹤了。

了解自己向人施加的武力

筆者依然記得,當年在訓練學院作使用胡椒噴劑訓練時,教官必定會要學員們逐一「體驗」被噴劑噴中的感覺,要我們感受一下切膚之痛,告誡我們絕不可以濫用武力。我們除了被賦予權力,更有責任克制自己,凡事以理服人,武力只能為保護市民、同僚和自己時,才能克制使用,點到即止。

壓力過大,引致情緒波動,是警方近日為其失控行為開脫的籍口,但我依然記得,當年教官所講:若然你抵受不著壓力就會情緒失控,無法自制,你是沒有資格穿上這套制服成為一名執法者,連自己都無法好好控制,憑什麼去管別人?你的權力是根據法律和制度去克制運用,而不是給你利用武器武力去耀武揚威。

註一:紀律部隊為香港的獨有公務員架構,是受到特別紀律約束的部隊,香港共有七支正規紀律部隊,包括:警務處、消防處、懲教處、海關、入境事務處、飛行服務隊、民眾安全服務隊及醫療輔助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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