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州香腸伯殺婦人判處死刑!彰化地院判決書揭「必須判死」5大理由

彰化縣溪州鄉去年7月發生一起兇殺案件,在溪州賣香腸的54歲陳姓男子持水果刀殺害鄒姓婦人(55歲),鄒婦被砍129刀、傷及頸動脈身亡。彰化地院近日做出判決,認為陳男惡行重大且無教化可能,判處死刑。

13年前曾犯下殺人罪判刑11年、出獄後竟再度犯案

根據彰化地院判決書,陳男曾在97年徒手勒死一位性交易女子,遭判殺人罪、求刑11年,因在獄中表現良好,105年7月假釋出獄,至108年7月假釋期滿,法院以保護管束代替刑後監護處分至110年7月。

陳男在105年出獄後回到故鄉溪州,認識已婚鄒姓婦人,108年開始兩人發展出婚外情關係。然而,109年7月某天,陳男向鄒婦求歡不成,竟持啞鈴毆打鄒婦成傷,鄒婦返家後向先生坦承,並前往警局做筆錄、到醫院驗傷,決定提告並終止兩人的關係。

陳男因恐遭起訴將被執行保護處分、甚至入獄服刑,遂前往鄒婦家希望說服她撤告,不料談判未果,陳男竟心生殺意,持水果刀砍殺鄒婦129刀。犯案之後,陳男將犯案現場清理後,怕被警方追蹤還丟掉手機,騎機車逃亡到台中逢甲,之後被警方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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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溪州鄉去年7月發生一起兇殺案件,彰化地院近日做出判決,認為犯嫌陳男惡行重大且無教化可能,判處死刑。(圖片來源/翻攝自臉書)

彰化地院:被告觀念偏差、凡事只會責怪別人

經過1年多的審理,彰化地院合議庭認為陳男犯行重大,認爲應判處死刑,並在判決書寫下5大理由:

1. 依被告殺人的習性,無法以長期自由刑教化,若被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多年後再假釋出來,被告已經70多歲,但是難保他再遇上同樣的情境,極可能又誘發殺人動機。

2. 被告先前犯下殺人罪,曾經過長期監禁服刑,但是仍沒有被教化成功,只因為鄒婦不肯撤回傷害告訴,就要取人性命。被告內心瞬間爆怒,持水果刀進入廁所行兇,完全暴露出被告的本性,以及下意識「沒有女人可以背叛我」、「背叛我者必須死」恐怖心態。

3. 陳男犯案時已52歲,人生已經過半以上,已經見過人生很多生老病死、成功失敗的場景。但被告改不掉觀念的偏差,決定要殺人的瞬間,把「自己感情被結束的傷痛」無限放大,但是把「女人的生命價值」無限縮小,才會砍殺鄒婦留下129刀傷痕,足徵其對他人之生命毫不在意,心性兇殘。

4. 法院審酌歷次開庭經驗,接獲被告數封信件,都深深感受到被告只會責怪別人,檢討別人,但是很少檢討自己,經常偏執主觀解釋:「我母親分產不公,母親對不起我,前妻給我戴綠帽,前妻對不起我,其他女性都是利用我,騙光我的財產就拋棄我⋯⋯」,被告兩次殺死女人都不是因為深仇大恨,而只是一時的口角衝突,就足以讓女人致死。

5. 被告前案即使見過一個女人死在他面前,從未因為目睹他人死亡慘狀而產生不忍之心,亦未有所害怕,再度殺了另一個女人。本案犯行顯已泯滅人性,惡性重大至極,罪責至重,而達罪無可逭之程度。彰基鑑定意見亦認為,被告若遇到相同情狀仍可能再犯殺人罪,且他之所以會再殺第二個女人,是因為被告相信「殺人是不會死刑的」。

彰化地院認為,綜合評價所有有利、不利之量刑因子後,以陳男之罪責為衡量及決定之基礎,仍認其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只有選擇死刑一途,無從迴避,公訴人具體求刑死刑為適當,因此依法判處死刑,並依刑法第37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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