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源墮胎合法化 羅訴韋德案「依憲」保護女性隱私權

1973年,聯邦最高法院以7票對2票通過墮胎權合法化重大判例「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保障全美婦女在懷孕第1周到第12周的妊娠第一期(first trimester)有權墮胎。

這起訴訟當中化名「珍‧羅」(Jane Roe)的原告,後來證實是未婚懷孕但在德州法律規定下無法合法墮胎的諾瑪‧麥克柯維(Norma McCorvey)。當時德州州法規定禁止墮胎,除非為了挽救孕婦生命。

1969年,22歲的麥克柯維失業、未婚卻第三次懷孕。等到「羅訴韋德案」判決出爐時,麥克柯維已經產下一女,但女嬰出生之後送交領養。

原告律師主張,珍‧羅沒辦法到外州墮胎,德州州法定義過於籠統,侵犯憲法保障的個人權益,涉嫌違憲。

德州達拉斯郡(Dallas County)地方檢察官韋德(Henry Wade)基於職權,必須遵循州法落實禁止墮胎的規定,因此成了被告。

「羅訴韋德案」全案核心在於,最高法院必須決定美國憲法是否承認婦女有權決定以墮胎終止妊娠。當年的時空背景下,全國有4州承認墮胎合法,另外16州允許婦女在特定情況下墮胎。

「羅訴韋德案」的主要意見書是由前總統尼克森(Richard Nixon)提名的共和黨籍大法官布萊克門(Harry Blackmun)撰寫。主要意見書中寫道:「隱私權範圍廣到足以包含婦女是否終止妊娠的決定,州政府如果對懷孕婦女訂定限制,完全剝奪婦女的選擇權,顯然將造成傷害。」

主要意見書中也指出,懷孕最初三個月是否墮胎,決定權在於孕婦本身以及孕婦的醫師。

當年表決時,共計5位共和黨籍大法官加入多數意見。最高法院裁定,州政府可以對妊娠第二期的墮胎手術頒布規定,甚至可以禁止妊娠第三期絕大多數狀況的墮胎。投下2票不同意見的分別是民主黨籍大法官懷特(Byron White)以及後來成為首席大法官的共和黨籍大法官芮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

麥克柯維2017年在德州過世,享年69歲。傳記作家派拉格爾(Joshua Prager)說,麥克柯維後來靠著演講以及撰寫有關墮胎問題兩造意見的書籍賺取收入。

派拉格爾說,不管是支持墮胎或反對墮胎陣營,都曾給過麥克柯維許多建議,麥克柯維則對各種意見有著相互矛盾的複雜感受,不過一路走來始終堅持的重點是,絕對支持婦女有權在妊娠第一期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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