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艦關鍵不在自製 在知識產權

(圖/本報系資料照)
(圖/本報系資料照)

媒體報導國造潛艦儎臺設備,近七成是MIT,換言之,也就是由國內廠商自製;但就造艦各單機裝備來說,自製並非關鍵,真正核心重點在於知識產權。

就所謂「自製」來說,基本上有四個主要努力方向:自主設計研發、未經許可仿製、外商授權生產以及價購技術轉移。

就自主設計研發來說,確實是最能夠建立製造商本身技術能量,但相對上亦要付出較高代價,承擔技術研發風險。未經許可仿製雖然在直觀上覺得照著葫蘆畫瓢,出錯風險得以相對縮減,但從另個角度來看,不但是要冒上侵害他人知識產權,導致違法訴訟風險,更有可能在關鍵製程環節上,無法完全掌握細節要素,最後仿製失敗。

而外商授權生產以及價購技術轉移兩者關係密切,但卻又不盡相同。吾人須知就算是合法獲得授權生產,但在獲得技術或關鍵零組件輸出許可,卻會受到限制不得生產超過本身所需數量,或被外商要求,未經其許可,不得產製外銷他國。

其實同樣限制條件,亦經常出現在價購技術轉移之工業生產合作案上,特別是透過購置關鍵技術或零組件,結合本身自主研發產製之裝備上時,還是有可能被外商箝制,最後讓建立自製產能為山九仞,卻在關鍵技術與零組件上功虧一簣。

就造艦工程來說,在各個預定裝艦之裝備生產完成後,裝備生產商在交付船廠之前,還要完成各個單機廠試(FAT),並且獲得造船廠所認可之公證檢驗機構認證,並且出具證明文件,才能進行交貨驗收程序。

能夠獲得認證機構認證,其實是裝備製造商本身商譽保證與保障;看看各個裝備產製商網站與辦公室,無不積極公開陳列公證與認證機構認證證書,就知道其重要性。

所以經過技術轉移或是授權生產進行產製之所謂「自製」工業產品,外商通常會將單機廠試FAT相關過程與技術規範抓在手中,並且會與關鍵公證檢驗機構有所協議,這樣才能用單機廠試FAT作為卡關與把關機制,確保接受技術轉移或是授權生產廠家,不會私自生產該項裝備。

由臺船董事長鄭文隆對外高調透露此項最高機密造艦案來看,單機裝備由原始規畫66項,最後增加至151項,其增加幅度相當顯著。但整個關鍵不是在於「自製」與否,而是在於是否能夠掌握完整知識產權。(作者為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