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權裁罰?!小市民的無奈 網:機車族不就人人自危

「《這年頭只能騎腳踏車了》我是機車直行中,從線的一邊,晃到線的另一邊。沒有打方向燈。罰單1200元。」何姓女醫師收到交通罰單指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她無奈的將該被逕行舉發所附的採證照片PO在網上,眾多網友說:天啊!這樣機車族不就人人自危,全國大街小巷這種「現象」應該滿滿都是吧!還有網友真的跑去路口實測後留言說:真的!攏同款。不信的話,自己去任何路口實測看看;另有網友說:小市民真無奈!也有網友不平的說,這是甚麼法?直批濫權裁罰?!

根據該罰單:何姓女醫師的違規時間是2019年12月16日12時14分。違規地點是高雄市覺民路往西。違規事實記載:「民眾檢舉案件,檢舉時間2019年12月19日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應到案日期為今年4月5日。舉發單位為交通大隊三民二分隊。

網友為何女抱屈在網路與相關社群分享後轉PO引發熱議,並有網友向媒體與議員詢問是否合理與是否濫權裁罰?轄區議員林于凱也認為很不合理,指縱然有法源也該要合情合理。並認為要分開檢舉案件的程度,回頭去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把不同的號誌違規情況,分開裁處。因為目前不管是使用非法燈具、夜間未開燈、轉彎未打方向燈、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都是同一罰則。

據某警察交通組官員的說法是:「他也覺得這個要開單,同仁也很為難,可是如果不開單,檢舉達人會去查詢公開的舉發資料,如果被檢舉達人查到沒辦,員警會被檢舉到政風查辦。」

議員質疑說:但比較怪的是:檢舉達人也不會賺到錢,因為交通違規檢舉獎金已經被取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