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台中市政府不該賣社宅用地?盧秀燕團隊摘不掉的魔戒

台中市長盧秀燕(右)出席台中市政府低碳城市推動委員會民國108年第一次會議時受訪表示,盼中央與地方政府建立夥伴關係,同意台中市政府減碳、減煤政策。(台中市政府提供)中央社記者郝雪卿傳真 108年7月8日
圖片來源:中央社

作者/獨立評論 文/羅煊

台中市政府於7月8日宣布,有一筆北屯太原段的社宅用地,基地面積高達11,330坪,現在公開標售,將於23日開標。這個消息引發社會譁然:社會住宅已經逐漸被視為國家重大政策,台中市府竟還公開標售社宅預定地?

台中市地政局澄清,該筆土地屬於廍子地區區段徵收配餘地,不再作為社宅用地後,是屬於「合法」處理。然而,此解釋更顯露了台中市府對土地徵收的迷思和舊有權力結構的魔性。

▎「標售公有土地」被遺忘的初衷

1990年舉行的全國土地問題會議中,曾有過「公有土地保持公有」的決議;同年,當時的行政院長郝柏村也宣示「公有土地只租不售」原則。然而,在1990年代中後期,為解決工商用地取得困難,改為租售並行、大面積只租不售。

2000年後,土地政策歷代沿革,標售土地成為中央、地方政府財政缺口的資金來源。從此,標售公有地這件事的初衷被遺忘了,而漸漸成為政府增加財政收入、籠絡地方財團的工具,不再是以中小企業取得用地為出發點。

長久以來,無論國民黨、民進黨政府執政,對於標售公有土地近乎口徑一致,忽略土地維持公有的益處,包含提供公共設施、社會住宅用地、土地徵收的補償地,和控制市場供需的籌碼等。如韓國瑜去年競選高雄市長期間,曾抨擊前市長陳菊賤賣祖產,但他如願當選高雄市長後,卻也囿於財政困難,不得不標售市有土地。顯然,地方政府只要財政一有缺口,第一個動的就是公有土地的腦筋。

不過,與台中不同的是,高雄市政府標售的土地為「抵費地」。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簡單來說,「抵費地」就是地主付給政府,用來抵付重劃時地主所需負擔的相關費用,然後所有權登記為地方政府。說實話,我也不認同任意標售抵費地,因為大量拋售公有地對於地方政府日後推行社會住宅、都市更新等都有阻力,所以我會建議用更永續的方式,例如公有土地設定地上權等手法處理。但相對於台中市政府這次標售的「徵收配餘地」,高雄過去優先標售抵費地尚可以被理解,而台中市府這次以徵收來的土地作為財政來源,只顯示了地方政府對土地正義的忽視和誤解。

▎台中市府賣區段徵收配餘地,問題到底在哪?

台中市政府地政局的說法是:「由於該筆土地屬於廍子地區區段徵收配餘地,北屯太原段本來就應該依規標售,這是合法處理,不處理反而會被質疑養地不活化、行政效率差等問題,而且北屯的社宅規劃已有同榮段和北屯段正在興建中,因此將北屯太原段調整到需求度更高的西屯國安段,才符合成本效益,也滿足地方需求,符合區域均衡發展。」

首先,徵收來的土地標售給私有開發商,合理嗎?土地徵收必須立基於公共利益之上,雖然所謂「公共利益」於法無據、常引起爭議,但徵收通常是為了蓋學校、拓寬道路、蓋捷運站、興建公共設施等,至少是供「不特定人」的公共使用。現在標售給私有開發商,公共利益何在?

台中市府也許可以說:當時徵收計劃的公共設施已經完備,剩下來的土地才拿來賣。但是,如果當初知道用不到那麼多土地,土地還會多到有剩的可以賣,為何當初要徵收那麼多呢?這並不符合土地徵收的「必要性」、「損害最小原則」。而既然已經徵收了,這些土地也是基於人民對政府的信任,相信政府會妥善運用他們的產權,才同意被徵收的。「維持公有」應該是土地徵收制度裡,最基本的原則。

舉例來說,開發商如果在都市內找不到土地,就協調政府幫他做土地徵收,而政府依法徵得人民的土地所有權後,再賣給開發商,這一切程序都如台中市政府今日所言的「合法」。但合理嗎?所以,不是台中市府不能標售公有地,而是該公有地若是土地徵收而來,就應該做公共使用,這才符合土地徵收的精神。

地方政府囤積公有土地作為財政困難時的解方,是台灣長久以來的常態,也不悖離公有土地的功能。但在運用公有土地時,仍必須區分該土地的來源。若是從土地徵收而來,地方政府更應嚴格把關其去向,因為土地徵收對於「公益性」尤其著重,若徵收後政府可以把取得的土地隨意標售給私人財團,不限定對象、不監督未來是否有公益使用,人民對土地徵收的信任將會瓦解殆盡。

今日,台中市政府犯的錯不在轉換社宅用地區位,而在於忽略土地徵收的精神,和將標售土地所得用於其他政策支出。這種「不分土地來源,賣地養其他政績」的魔戒,給全國地方政府一個糟糕的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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