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國會3】立院法制局6國研究報告曝光 質詢制國家未見「反質詢」罰則

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報告指出,針對官員反質詢或實問虛答,採質詢制度的國家「尚未明文規定課以其法律上責任」。
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報告指出,針對官員反質詢或實問虛答,採質詢制度的國家「尚未明文規定課以其法律上責任」。

國會職權改革修法引爆朝野大戰,本刊取得立法院法制局最新研究報告,內容分析我國及6個國家的國會制度指出,國會行使調查權有前提,若設懲罰機制應明定調查對象、要件及處罰標準、救濟程序才合憲,若對私人進行調查也應與公共利益有關;此外,部分國家雖對調查、聽證權訂有藐視國會罪,但各國國會對行政部門違反質詢義務「尚未建立相關課責制度」。

國會職權改革修法,藍綠白三黨對調查、聽證權及藐視國會等條文各有主張,更引爆是否違憲的辯論。本刊取得立法院法制局三月出版的國會改革專題研究報告,內容分析我國及其他六國制度指出,立院行使調查權而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處以適當罰鍰,「應以法律明定其協助調查對象及其相關要件、處罰標準與救濟程序」才能合憲,另不應以調查私人為主,須有國會職權關聯並涉及公共利益才可對私人加以調查,並應保護他們的基本權利。

  1. 立法院法制局3月出版的研究報告,分析了我國及其他6國的國會調查權。(取自立院)
    立法院法制局3月出版的研究報告,分析了我國及其他6國的國會調查權。(取自立院)
  2. 立法院法制局3月出版的研究報告,分析了我國及其他6國的國會調查權。(取自立院)
    立法院法制局3月出版的研究報告,分析了我國及其他6國的國會調查權。(取自立院)

至於藐視國會部分,藍白支持的版本主張,官員若反質詢、拒絕答復等,經院會決議可處2至20萬元罰鍰。根據立院法制局研究,部分國家雖有藐視國會罪,但都是針對國會調查、聽證權,至於行政官員如有反質詢或實問虛答等不當情形,一些採取質詢制度的國家,「尚未明文規定課以其法律上責任」,行政官員的言行主要是透過公報紀錄與錄影轉播等方式向社會公開,而被追究相應的政治責任。

立院法制局掌管立法政策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該局三月出版《國會改革議題-國會調查權行使權限相關法制研析》,比較英、美、德、法、日、韓6國的國會調查權相關法制,並彙整、分析我國第6至10屆的立委提案。

立院法制局研究,英國下議院行使調查權,如拒絕作證得以藐視國會罪追訴,虛偽證言可能被依偽證罪起訴。
立院法制局研究,英國下議院行使調查權,如拒絕作證得以藐視國會罪追訴,虛偽證言可能被依偽證罪起訴。

該研究指出,國會調查權是民主體制中不可或缺的權力,但「應與人權保障及司法獨立及公務員守密義務取得適當之均衡」,各國國會除了對司法行政管理事項納入監督範圍外,基本上對於司法偵查或審判中之案件均避免調查,也不得對法官本身加以審查或批判。

對於調查權的懲罰機制,該研究也整理其他國家作法,例如,英國下議院行使調查權,各選任委員會有權傳喚證人、調閱文件及紀錄,如拒絕出席作證者,得以「藐視國會罪」追訴,如證人作虛偽證言也可能被依偽證罪起訴。德國《調查會法》的強制力則準用《刑事訴訟法》,證人若經合法傳喚而不到時,應負擔因其不到場所產生的費用,並處1萬歐元以下罰鍰,且得命強制拘提。法國的《國會職權行使法》也規定,證人如有拒絕應訊或應訊時拒絕宣誓,可處2年有期徒刑及科7,500歐元罰金,對於拒絕提供非屬不得進行調查事項的文件或資料者亦同。

回到我國憲法,因釋字第585號揭示的國會調查權是「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立院法制局研究分析各方看法指出,有人認為,處以刑罰制裁有逾越大法官解釋範圍、並違反刑法最後手段性之虞,但也有人主張,刑事處罰亦屬可行,所涉基本人權之保障則可參考美國的正當程序及事後司法救濟制度。

該研究結論指出,各黨政治立場與意見雖各異,但均曾提案修法並肯認國會調查權是國會改革的重要一環,但對於調查對象或事項,「宜遵守權力分立,並遵循相關法律原則,避免侵害人民基本權利」,賦予國會調查權一定強制力,以有效監督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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