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害瑕疵原則助司法效率 學者憂影響司法程序正義

[FTNN新聞網]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面對新收案件不斷攀升,為增進司法效率,最高法院撤銷率有越來越低的趨勢,去年刑事案件上訴發回件數只占裁判件數比率7.6%,法界人士認為與刑事訴訟法第380條「無害瑕疵原則」有關,但是否影響司法程序正義,台灣法學基金會日前舉辦研討會,探討無害瑕疵規定及法理適用和救濟方法。

台灣法學基金會日前舉辦刑訴法無害瑕疵規定及法理適用之解析及其救濟研討會,前最高法院院長吳燦(右三)認為近幾年最高法院撤銷率驟降,主因就是將刑訴法380條擴大解讀,將「無害瑕疵原則」發揮淋漓盡致的結果。照片提供/台灣法學基金會
台灣法學基金會日前舉辦刑訴法無害瑕疵規定及法理適用之解析及其救濟研討會,前最高法院院長吳燦(右三)認為近幾年最高法院撤銷率驟降,主因就是將刑訴法380條擴大解讀,將「無害瑕疵原則」發揮淋漓盡致的結果。(照片提供/台灣法學基金會)

前最高法院院長吳燦表示,15年前最高法院的撤銷率約30%以上,到近年都維持在10%以下,忍不住提問「二審裁判品質提高了嗎?這是一個問號」。吳燦認為撤銷率驟降,主因在最高法院將刑訴法380條擴大解讀,也就是將「無害瑕疵原則」發揮淋漓盡致的結果。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林家祺認為,無害瑕疵原則是建立在假設某些程序錯誤不會影響審判結果,但司法實務上審判流程是一個極複雜過程,任何程序瑕疵都可能造成難以評估的影響判決結果,
林家祺以大同大股東鄭文逸炒股案為例,最高法院指明二審判決高達14項違法瑕疵,但最後卻以「單純訴訟程序上之瑕疵,對判決顯無影響,應受刑事訴訟法第380條之限制,不得據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林家祺認為該判決讓刑訴法第380條變成「萬能條款」。

前最高法院刑事庭庭長陳世淙則認為最高法院基於個案考量,將部分違反重要程序規定之瑕疵視為「不影響判決結果」,他認為這將導致部分程序規定在下級審裁判中失去規範力道,因為下級審會認為「此種程序瑕疵並不重要」。久而久之,刑事訴訟法第380條容易侵蝕刑事訴訟程序的基礎,不利於刑事訴訟之發展。

陳世淙擔憂最高法院過度寬泛的解釋無害瑕疵,可能導致限縮部分案件的上訴權,導致該案被告無法獲致有效的權利保護,最終損害其憲法第16條保障的訴訟權。陳認為若有違背法令的情形,應允許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除了可讓當事人有救濟途徑,亦可敦促最高法院在使用刑訴法第380條更加慎重。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張明偉以實務說明,最高法院用刑訴法380條駁回案件如此之多,可探討是否有濫用的現象?如果第三審法院在適用第380條時違背法令,應允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並於原審判決或訴訟程序之違背法令存在有害錯誤時,允許非常上訴審於撤銷第三審判決後,另為發回原審或自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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