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預警停飛遭民航局開罰300萬元 遠東航空提告敗訴
遠東航空於108年12月13日無預警停飛,遭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依民用航空法裁罰新台幣300萬元,遠航不滿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民航局裁處遠航於法有據,遠航無預警停飛,侵害旅客權益,影響飛航安全,遠航提告無理由,判決駁回。
遠航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向民航局提出從13日起暫停所有航線營運,民航局認為遠航違反民航法第48條第3項規定,依民航法第112條第4項規定,裁處300萬元罰鍰,並廢止原告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註銷許可證及獲配航權。
遠航不服,提起訴願。關於罰鍰部分,訴願駁回;關於廢止民用航空運輸許可、註銷許可證及獲配航權部分,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遠航對罰鍰部分仍有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指出,根據遠航向民航局陳報內容及對員工公告、官方網站公告,可清楚確認遠航是要自108年12月13日起暫停「全部」國內與國際定期與包機航線營運,屬停止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務。
北高行表示,遠航在做上開停業行為之前,並未依民航法第48條第3項規定檢附停業計畫,申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民航局據此依民航法第112條第4項規定,裁處遠航罰鍰,於法有據。
北高行指出,原處分提到遠航暫停營運導致社會大眾、500多名滯留在外旅客與其上千名員工嚴重恐慌,且遠航董事長張綱維未於當天主動出面說明,第二天出面宣稱「烏龍一場」,將攸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飛航事業經營視為兒戲,因此認定屬情節重大的違規。
北高行認為,民航局審認遠航明知民用航空法就停業前置程序設有規定,卻無預警停飛,侵害旅客權益,影響飛航安全,裁處最高額300萬元罰鍰,並未違反比例原則,且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也無裁量怠惰的情事,遠航提告無理由,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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