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熔陽明山蔣中正銅像案 二審逆轉改判2男毀損有罪
郭姓男子106年夥同林姓男子以乙炔噴槍,燒熔陽明山國家公園辛亥光復樓前蔣中正銅像,一審判2人無罪。二審認定2人構成毀損罪,行為逾越言論自由,改判刑3月及2月,可上訴。
全案緣於,士林地檢署起訴指控郭姓男子於民國106年6月14日與林姓男子,到台北市北投區陽明山國家公園辛亥光復樓前廣場,以乙炔噴槍燒熔並切割蔣中正銅像頸部,留下大片油漆遭燒熔及切割痕跡,涉嫌毀損等罪。
一審的士林地方法院認為,管理維護的台北市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不得為刑法上的告訴人,判決公訴不受理;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士院,士院更一審以銅像非公務員職務掌管物品,且銅像作用只是供後人瞻仰面容,正面未受損,仍可供人瞻仰面容,判決郭男及林男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高院審理期間,郭男強調,他是以行為藝術方式表達言論自由,有阻卻違法事由,目的是為消除威權象徵,督促落實轉型正義,且在本案案發半年,立法院即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林男則說,他到現場才知道郭男要幹什麼,且銅像後頸部雖有痕跡,仍沒喪失識別度,應屬未遂,而刑法毀損罪不罰未遂,他應為無罪。
二審合議庭審酌,本案銅像是由台北市公管處負責實際維護管理,公管處有告訴權限,郭、林共同基於毀損犯意,持乙炔噴槍燒熔銅像的後頸部,損壞油漆保護銅像的內部及美觀,已使銅像較原來狀態發生不良改變,認定2人構成毀損罪。
二審認為,現今網路科技、社群媒體發達,傳播言論的方式已不限於傳統媒體,透過各種互動式網路平台,即可將言論廣散於眾,但2人卻捨此不為,而以暴力方式恣意燒熔銅像後頸部,已逾越言論自由的範疇。
二審指出,有關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的紀念、緬懷威權統治者的威權象徵,究應如何移除、改名或處置,權責屬促轉會,處置方式也應由促轉會決定,並非郭、林可以恣意毀損。
二審日前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依毀損罪,判郭男3月徒刑、林男2月徒刑,均可易可科罰金,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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