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經第三地轉投資大陸收益 應注意計算正確性

財政部指出,營利事業在計算第三地區投資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時,除了注意可扣抵稅額上限,亦須確認所列報之投資收益金額是否正確,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營利事業列報第三地區公司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報繳所得稅。但該部分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其扣抵數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筆投資收益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舉例,轄內甲公司一○九年度因透過第三地區轉投資大陸地區乙公司而獲配投資收益一億五千萬元,其相關已繳納之所得稅第三地區○元、大陸地區一五○○萬元,甲公司申報時誤以實際收到投資收益淨額一億三千五百萬元列為投資收益,並主張可扣抵稅額一三五○萬元。經重新核算甲公司應列報之投資收益金額為稅前總額一億五千萬元,大陸地區可扣抵稅額為一五○○萬元,予以補徵稅額一五○萬元【(一億五千萬元-一億三千五百萬元)*二○%-(一五○○萬元-一三五○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八○○-○○○三二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