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出售純金飾品 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邇來黃金熱潮再起,黃金價格屢創新高,許多民眾喜歡購買黃金飾品作賀禮,既保值並具紀念性;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今(廿五)日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雖免徵營業稅,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此外,黃金飾品之加工費是屬勞務之提供,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十款但書規定,非免徵營業稅範疇,營業人提供加工服務所收取之費用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媽媽為女兒準備嫁妝,遂向使用統一發票之銀樓業者購買新臺幣八萬元之純金飾品,其中七萬元為黃金售價及一萬元為加工費,該銀樓應分別開立黃金之免稅統一發票七萬元及加工費之應稅統一發票一萬元交付予王媽媽。
該局補充,銷售免徵營業稅之純金商品並非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規定可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提醒營業人於銷售是類商品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八○○○○○三二一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