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父凌虐幼女 判刑一年八個月

狠父凌虐幼女 判刑一年八個月

高雄一名父親對兩名未滿14歲的女兒要求嚴苛,只要女兒稍微表現不如他的意,就拳打腳踢、拿電蚊拍電擊、拿皮帶抽打。法官認為這名父親已經超出合理管教範圍,依傷害罪判刑1年8個月。

(林憲源報導)

案發是在民國103年,被告黃姓男子的兩名女兒分別12歲和13歲,兩名被害人參加跆拳道訓練,只要表現不好,就會被父親處罰,黃姓男子最常使用的處罰是要求女兒伸出手來,拿電蚊拍電她們至少10秒。

被告也曾經以各種名義處罰兩名被害人,包括被害人忘了掀馬桶蓋、沒有開燈、以及沒有接電話等等。而且黃姓男子發現女兒之前的跆拳道對手在國際比賽得冠軍,生氣處罰女兒交互蹲跳,跳不到指定高度又被電擊以及皮帶抽打處罰。大女兒有一次期末考成績沒達到要求,謊報成績,被電擊又踢又踹,導致流鼻血。

黃姓男子過去就對妻子家暴,後來對女兒家暴,女兒的手經常被電得紅腫,身上也多處淤傷,黃姓男子則說那都是練跆拳道受傷的,他沒有不當體罰,就算有也是父親行使懲戒權,不構成傷害罪。

法官認為,民法規定父母可以在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但超出範圍就是家庭暴力,黃姓男子的行為顯然不是合理管教,因此維持一審判決,依成年人對少年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其中8個月需要入監服刑、1年可以易科罰金,一天一千元,也就是36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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