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酸高虹安「土城早安+5年」!李正皓揭新竹市府澄清稿犯兩大錯誤

記者劉宇鈞/台北報導

李正皓狠酸高虹安「土城早安+5年」。(圖/資料照)
李正皓狠酸高虹安「土城早安+5年」。(圖/資料照)

新竹市長高虹安在立委任內涉詐領助理費案,一審遭重判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全案可上訴。時事評論員李正皓27日在臉書發文預告「下週他的律師會正式向地檢署提起告發,告發高虹安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六條一項五款」,直言「高虹安之後可能會再多一個案子!」結果新竹市府卻發了澄清稿回擊,不過卻被發現其中有兩個大錯誤,李正皓狠酸「土城早安+5年」。

李正皓今(29)日在臉書表示,新竹市政府不意外的跟去年一樣,隨便一篇釣魚文就會上鉤。週末他爆料高虹安疑似利用新竹市政府的資源聘用律師幫自己打官司,涉犯圖利罪、最輕本刑五年以內一事,結果昨晚,新竹市政府連夜發出澄清稿,澄清稿內容如下:市長為市政府之法定代理人,於調解、訴訟等法律程序中,市府無論為原告或被告,市長均名列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放諸各地方政府皆準,此為法律基本概念。

李正皓直言,新竹市政府犯了兩個大錯誤,錯誤一,高虹安已經被停權,新竹市政府憑什麼利用公部門的資源寫新聞稿、發新聞稿,幫高虹安澄清我對她的質疑?這是另一條圖利罪,我會請我的律師加告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處長圖利罪,一樣是五年以上本刑。

李正皓續指,錯誤二,他要打這個議題,手上怎麼可能沒有其他資料?高虹安當然不是單純的擔任新竹市政府的「法定代理人」,根據言詞辯論筆錄,清楚表明高虹安是擔任「原告」,並且向他求償五十萬元。

李正皓質疑,請問為什麼高虹安擔任原告並且向我求償五十萬元的民事訴訟官司可以用新竹市政府的資源幫忙聘請律師?這不就坐實了我上一篇文章所述,高虹安的行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一項五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李正皓最後也狠酸高虹安,「土城早安+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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