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有影】黃姓吸毒犯疑為減刑誣指同學販毒?!︱無辜男大生竟遭冤判8年重刑
【警政時報/獨家報導】
連平民的你我皆知~販賣毒品罪成立在於銷售「賣出」行為確實有完成,也必須人證物證確鑿!!但此案竟淪為司法受疫情影響犧牲大祭品!
一名呂姓大學生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因吸毒犯黃男身懷大麻遇警臨檢被查獲攀咬,士林地院審理只憑黃與呂兩男的LINE聊天記錄「26要應徵,兩張就好」→「見面再說」代表持有毒品,儘管檢警始終未查獲有任何涉案證物和販毒「售出」跡證,驗尿亦無吸毒反應,就因悍衛清白到底不認罪,更無法像吸毒黃男亂咬真假多位供毒上游力求緩刑,竟被重判8年6個月有期徒刑。
高院接手審理本案,被攀咬呂男的謝姓同學出庭做證,提出和呂男LINE對話,證實吸毒犯黃男誣告,呂男並沒和他見面交易,當時他們三五成群在台北聚會!最後「推翻」轉為證人的吸毒犯黃男一審指證曾「兩次」向呂姓大學生購得大麻「改判一次無罪,一次有罪」!!
衰男呂同學為證明清白,自己不吸毒不碰毒,如何憑空生出毒品得以販售給黃男吸毒?呂姓大學生目前已找到109年2月26日晚間九點許和呂一同打撞球的林姓友人提供林的手機定位109年2月26日的時間軸,希望透過聲請高院再審,為自己的清白人生翻案。呂姓大學生指出,109年2月26日他上午和林姓、吳姓等兩位友人吃飯,晚上8點多到10點多和林姓友人約在撞球場打球聊天。從時間點上來看,完全沒有任何可能和黃所指的時間、地點進行會面交易。遠傳電信因個資法拒絕提供自己當初遭警方查扣手機門號的「通聯對話紀錄」,唯有跪求高院法官同意向電信公司調閱吸毒黃男手機定位,才能證實當天晚間他確實未與黃有任何交集,進而確認自己受冤判的事實真相。
呂委任律師黃勝文強調,檢警在吸毒黃男車上查獲有毒品移送後,無預警的上門執行搜索,呂男家中現場查無任何和販售毒品有關的跡證,也完全沒有任何相關的帳册金流,涉案監聽譯文,更難以證明呂確有「賣出」毒品的事實,本件被告遭重判的情況,可以說是天降橫禍,非常違背無罪推論之證據法則。
黃勝文律師表示,警方扣押吸毒黃男手機裡面的LINE,斷章取義「見面再說」,既使雙方有「約見面」之表達,也不可證實被告呂男和黄男「有見面」「賣出」完成交易!!如果他有在賣毒的話,不可能手機對話紀錄沒有任何兜售的相關文字,本案就只有吸毒黃男攀咬「單一LINE的指證」!本報記者致電吸毒犯黃男,針對法院判決3月6日並無交易毒品一事僅輕描淡寫說是自己記錯時間,而偽證一事則強調已交由律師處理,不發表任何意見。
李姓法界人士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實務上,確實有毒犯偽證或誣告攀咬他人以求自身減刑或免刑的疑慮,甚至基層員警辦案時教唆毒犯供出上游自保以求提高本身辦案績效的套路,也時有所聞。刑事訴訟法第155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他未詳閱本案,不便妄評,只能提醒,斷人生死壓力大,儘管疫情造成積案多,也要時刻謹守法官嚴謹判案的守則與分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