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女子指控受到林姿妙兒子性暴力 向宜蘭地院聲請保護令被刁難

去年縣長選舉選,林姿妙(左一)與3個兒子及女兒林羿伶(右一)一家5人同台。資料照片
去年縣長選舉選,林姿妙(左一)與3個兒子及女兒林羿伶(右一)一家5人同台。資料照片

(記者林泊志/宜蘭報導)宜蘭縣長林姿妙處於多事之秋!9月11日林將因貪污密集到法院出庭,今(8日)又爆出一名女子在臉書發文指控,她在羅東縣長兒子家中受到性暴力,該女指控,她與縣長兒子交往兩個月,但本月3日對方卻在住處對其施行性暴力,她驗傷後到宜蘭地院聲請暫時保護令,「法院告訴我證據不足,還暗示明知道是縣長兒子,為何不到其他縣市聲請?」但宜蘭地院澄清絕未做此暗示,僅是要求當事人補正資料,強調此案早已錄案,不可能吃案或偏袒。

網友在臉書爆料公社發文,內文指控宜蘭縣長林姿妙兒子對一名陳姓女子「性暴力」,貼文指出,在「2023年9月3日在縣長兒子家中遭性暴力」、「這是愛人親密關係最大的諷刺」。

網友在臉書爆料公社上發文指控林姿妙兒子性侵。翻攝照片
網友在臉書爆料公社上發文指控林姿妙兒子性侵。翻攝照片

貼文中指出,「事發當日驗傷後,隔天我向宜蘭地方法院聲請保護令,就算暫時保護令也可以」、「但3天後也就是昨天,法院告訴我證據不足,甚至暗示我明知道縣長兒子在宜蘭,為什麼不向其他縣市聲請保護令?」

陳女po文寫到「發生性暴力當晚我就去博愛醫院驗傷,內褲也收走當做物證,棉花棒深入我的陰道採檢,都是我獨自完成這些程序直到翌日凌晨,除此之外還要我做什麼?當時我的無助和惶恐又有誰明白?我只是聲請暫時保護令,法院為何還要苦苦相逼,要我再提出被性暴力的證據?」

她在文中批評「因為縣長兒子的背景人脈,讓我再次受傷害是對的嗎?我只是想保護自己居住的安全和人身的不受威脅騷擾這麼簡單,法院為什麼要為難我?!他對我的性暴力比一般家暴還惡劣,我到底哪裡證據不足?因為他是縣長兒子,所以宜蘭地方法院就想阻止我嗎?我和他只認識2個月,沒同居的照片就無法證明兩人有親密關係嗎?宜蘭地方法院寧願選擇相信縣長兒子是清白的,而我被性暴力就被法院貼標籤,認為分手後就會沒事了!這樣算不算法院吃案?宜蘭地方法院的不公不義讓我心寒。」

她還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法官得不經開庭審理而直接核發暫時保護令,對我來說,我是受害者,被性暴力早生不如死,縣長兒子未經我的同意,侵犯了我的身體,這種痛苦,宜蘭地方法院能感同身受嗎?」「可以不要這樣對待我,我真的只是希望先有暫時保護令能讓自己免於恐懼害怕,難道非要我想不開走上絕路?如果暫時保護令對宜蘭地方法院來說有那麼困難,那麼請法務部或婦女團體告訴我,我要怎麼做!?」

宜蘭地方法院。資料照片
宜蘭地方法院。資料照片

對於陳女透過友人在臉書上的發文指控,宜蘭地方法院對此提出反駁,指陳女向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而非4小時內就得裁定的緊急保護令,而陳女聲請狀是透過郵寄方式,並非親送,陳女事後致電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服務站,當時社工在電話中曾告知案件需經法官審理,若要補資料,法官會命陳女補正。

不過陳女及其家人對社工說法並不諒解,雙方通話30多分鐘,對於要補資料一事,雖社工耐心解釋法律構成要件法官必須先行查明後才會核發保護令,但陳女家人忿忿不平,強調陳女是被害人,為何還要補資料?認為法官應先裁准,核發保護令。

對此,宜蘭地院說,陳女確有提供相關診斷證明書及包含內褲、棉花棒等證物的採證盒佐證,但因保護令核發構成要件中,涉及到《家庭暴力防制法》第63-1條,兩人是否為親密關係伴侶,即「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的社會互動關係」,此部分陳女在聲請狀中並未能夠佐證,昨(7日)院方已寄出補正函文,命陳女補正。

因陳女為新北人,當時社工也告知可就近在新北地院聲請保護令,未來開庭無須舟車勞頓,是好心提供資訊,卻被誤會。宜蘭地院強調,該案已經入案、分案,根本沒有推案、吃案的可能。

宜蘭警方表示,陳女自行前往醫院採集檢體後,醫院依照性侵害通報流程,通報陳女戶籍地的家防中心,即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包括事發地管轄的羅東警分局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婦幼隊對於此案發生經過都不清楚。據知,新北警方已與陳女聯繫製作筆錄事宜,但目前尚未製作相關筆錄。

記者致電林姿妙女兒林羿伶詢問此事,但電話未接通;縣長室則說,這與縣政無關,沒有回應。

不過晚間遭指控的林姿妙兒子出面回應表示「遭指控內容並非事實,我將提告、訴諸法律途徑,捍衛自己清白到底。」

出版時間:18:59

更新時間: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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