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寵物店老闆輕生2樓屋主要負責?律師嘆「2事沒做」過失殺人不成立

記者簡浩正/台北報導

內湖寵物店老闆身亡一事,引發外界熱議。(圖/翻攝畫面)
內湖寵物店老闆身亡一事,引發外界熱議。(圖/翻攝畫面)

台北市內湖區一家寵物店老闆,26日傳出因樓上住戶不肯簽同意書、之後還避而不見,讓他遲遲無法申請執照開店營業,最終疑似不堪租金、薪水壓力輕生身亡。但因目前雙方說法不一衍生出羅生門引發熱議,不過,外界也好奇其責任歸屬與住戶是否有過失致死的疑慮?對此,律師表示契約應有白紙黑字或口頭契約等舉證才好成立;不過,寵物店老闆開不成寵物店會輕生,並非2樓住戶能控制的,過失殺人不會成立。

據悉,47歲的黨姓男子砸下近500萬在內湖開寵物店,爆出與2樓住戶發生糾紛而無法取得營業登記,心血付諸東流,疑似扛不住租金與薪水等壓力,26日被女友發現在店內身亡。有鄰居表示,自己與老闆相識將近10個月,互動還不錯,當初老闆說明來意後,大家第一時間就簽同意書了,只有2樓的不願意簽,表示「這是我的權利」,沒有說明拒簽原因。

不過2樓屋主也透過媒體回應,表示2樓住戶從未以簽署同意書為條件,要求1樓租客幫忙處理房屋修繕。

內湖寵物店老闆輕生一事,開業律師陳君瑋今日接受《三立新聞網》訪問,表示這個事件最大的爭點,死者覺得雙方有講好,修好陽台,2樓住戶就願意填同意書,結果2樓住戶卻表達他沒有這樣說。其實倒推回去,如果當時候雙方白紙黑字寫清楚,就不會有這種糾紛,或者至少可用line文字作紀錄,未來舉證才有基礎。

如何舉證?他解釋除了白紙黑字外,民法規定「默示」,也就是眉來眼去,心領神會的方式,也可以舉證契約有成立,2樓屋主就不能耍賴。要舉證有默示契約,有幾種方法參考:例如現場有證人見證,可請證人來法庭說明;或者當下有錄音錄影,也可用錄音錄影當作證據;或者彼此交談的文字紀錄,有機會可以推論出對方同意,也可當作契約成立。

記者詢問,由於有一派說法為寵物店老闆輕生與住戶有關,是否有過失致死罪嫌的可能?陳君瑋表示,過失的定義是「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寵物店老闆開不成寵物店會輕生,這在一般人眼裡不會覺得「一定會發生」,所以這個過錯不能推給住戶。即不管店能不能開成、要不要自殺不是2樓住戶能夠控制的,所以2樓住戶過失殺人不會成立。

根據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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