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宇宣稱時力黨工涉毒挨告 高院更二審改判免賠、全案可上訴

即時中心/顏一軒報導

前桃園市議員王浩宇2018年間影射前時代力量黨工林效先涉毒,林不滿提告王涉及誹謗,全案纏訟逾5年,高院更一審判王應賠償林25萬元,並刊登林的勝訴啟事,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二審昨(17)日改判王浩宇免賠,但全案仍可繼續上訴。

綜合媒體報導,2018年4月中旬,王浩宇在臉書上爆料時力黨工林效先持有從國外「大量」輸入的二級毒品,當時掀起一陣波瀾,各家媒體爭相報導,林男甚至丟了工作。

檢方追查發現,毒郵包收件人並非林效先,而且收件地屬「社團辦公室」性質,經傳喚數名證人,均證稱毒品與林男無關,加上林也沒被驗出毒品反應,2019年本案獲不起訴。

林男獲得清白後,不滿王浩宇損害名譽,因此提告王涉及誹謗,要求民事求償、登報道歉;桃院一審認定,王男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判賠25萬、各大報頭版、臉書刊載道歉啟事1日。

高院二審改判,王應賠償林40萬同時登報道歉;更一審判賠金額為25萬,並刊登林的勝訴啟事;最高法院二度發回更審,高院更二審昨判決王浩宇免賠。

至於免賠關鍵為何?高院表示,林效先因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遭基隆憲兵隊移送偵辦,此事確為真實,因此王所發表的言論,是陳述客觀事實,而且與公共利益有關,應是可受公評之事,非針對林男個人而發表言論。

高院合議庭更二審認定,媒體之前有披露林男照片與個人資料,林亦於臉書公開貼文,此事件是公眾週知,因此王男發表的說法,是重申時力黨工涉毒遭調查,且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

判決內容指出,王男不是犯罪偵查機關,無從論斷林男是否確實違反《毒品罪》,僅基於對方當時遭偵查的客觀事實,來發表言論,縱使檢方不起訴林男,也難認是故意不法侵害他的名譽,因此改判王男免賠,只是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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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處:快新聞/王浩宇宣稱時力黨工涉毒挨告 高院更二審改判免賠、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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