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長選舉方式 仍依現行法令

記者楊逸宏/台南報導
許多人民團體選擇在年底改選理事長,依現行《人民團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理事長選舉方式,是由理事在常務理事中選舉出來,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由理事之間互選,這項規定日前被判定違憲,造成許多準備改選的團體有所疑慮。社會局人民團體科表示,目前尚未完成修法程序,理事長選舉方式仍依循現行法令。
許多協會或公會等人民團體正要辦理理事長改選,但司法院釋字第七三三號解釋,《人民團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違憲,台南市不少人民團體感到困惑,紛紛打電話到社會局詢問。
人團科表示,根據司法院解釋,選舉方式之所以違憲,是因現行法令採「間接選舉」方式,且候選人的身分限定理事、常務理事等,使得社團將來的發展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