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修正再生能源環評標準 預計年底前上路

記者郭曉蓓/臺北報導

環境部今(28)日預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設太陽光電開發案位於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等敏感區位必須實施環評,位於山坡地的光電開發,若裝置容量、開發面積達一定規模,也必須實施環評;另增列小水力發電、地熱發電等新興能源環評標準,草案將預告60日,蒐集各界意見,新制預計今年底前上路。

環境部今日召開「太陽光電、地熱、小水力等再生能源環評認定標準修正草案預告」說明記者會,修正重點主要針對再生能源開發行為應實施環評規定。

太陽光電部分,增訂太陽光電位於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公有造林地等環境敏感區位,及在山坡地設置裝置容量2萬瓩以上,或面積15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規定。

地熱方面,增訂地熱發電位於部分環境敏感區位,設置裝置容量1萬瓩以上、或面積2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規定;另調整位於一般區域應實施環評規模,放寬至裝置容量5萬瓩以上。

草案也增訂小水力發電符合「引水點下游水量每秒2立方公尺以上」、「發電後尾水放回原地面水體」,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確認者,免實施環評規定。

草案也配合去年礦業法修正,調整探礦、採礦應實施環評規定。調整砍伐林木免實施環評的標的,以「經林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永續經營人工林」取代「平地之人工造林」。屋內型變電所若與小學、醫院邊界距離50公尺以上也可免環評,以及增訂海拔高度1500公尺以上,採小規模納骨牆型式設置骨灰存放設施,經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免環評。

此外,為鼓勵新興能源研究發展,如氫能、去碳燃氫技術等,草增增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試驗性計畫,也不用實施環評。

經濟部能源署再生能源推廣組副組長廖士煒表示,目前受理案件約20%會受修正草案限制,需做環評,但仍需視送件情況而定。

環境部今日預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由環境部環境保護司長蔡孟裕說明草案內容。(記者郭曉蓓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