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團歌手「激戰12歲少女」判刑4年!遭爆竟是累犯 經紀人回應了
[FTNN新聞網]記者黃雅琪/綜合報導
一名選秀節目出身的L姓男藝人,遭爆與12歲未成年少女,在西門町住處發生性行為10分鐘,被判刑4年,他不服一、二審判決提出上訴,遭到高等法院駁回。消息曝光後,L姓男藝人的社群平台湧入網友留言撻伐,他隨即關閉全部社群帳號。經紀人則表示,將會繼續提起上訴。
根據判決書內容顯示,事發在2022年11月13日晚間6點多,L姓男藝人透過交友軟體與A女相約見面,並於男方西門町住處發生性行為。事後A女向輔導老師坦承實情,校方通知其母親後報警,全案才被曝光。L男承認雙方有1次性行為,但矢口否認有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犯行,辯稱其不知A女實際年齡。
法官認為,A女在交友軟體的自我介紹欄位有註明「未滿18歲」,對話內容也顯示,L男曾詢問A女「嗨嗨啊在上課嗎」、「啊你直接回家了嗎」、「還是在外面玩」、「怎麼這麼晚才補習啊」、「啊你平時都幾點下課啊」、「我說放學啦」、「你什麼時候要考試啊」等語。
警方詢問時,L男供述稱:「我一開始真的不知道(年齡),好像是後來她見面的時候,她跟我講的。」後來警方問他:「你得知A女實際年齡13歲,是她當日發生性行為前還是性行為後?」L男承認在性行為「前」就知悉對方年紀。檢察官訊問時,L男卻供稱:「一開始不知道A女幾歲,後來跟她談話中知道,大概13、14歲,是進到我房子之後講的;我真的忘記是性行為之前知道A女13、14歲,還是性行為之後知道的,但我的確知道A女有講這件事。」
決書內容指出,L男曾於2019年7月,透過交友軟體與另一名未滿14歲少女發生性交、猥褻行為,先是向警方坦承犯行,後改稱:「之前說有發生性行為,是因無律師陪同,且其覺得帶女生回家,沒有發生性行為,男性自尊說不過去。」兩案同樣辯稱不知悉女方年齡,法官認定A女供詞屬實,L男說詞反覆且犯後無悔意,依據與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判處4年有期徒刑。
L姓男藝人所屬經紀人表示:「我們這邊因為剛得知事情,而且有了解到事實與判決書有出入,所以接下來將交由我司的顧問律師提起上訴,爭取還給藝人清白的機會,若三審定讞後仍然是這個結果,該做的我們會做,也會承擔相應的責任,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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