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騎機車於蘇花公路摔車 怒提國賠3百多萬敗訴

陳姓男子騎機車行經蘇花公路,疑車輪壓到路面石塊摔車受傷,提告請求國賠,宜蘭地院判陳男敗訴,可上訴。(記者林坤瑋攝)
陳姓男子騎機車行經蘇花公路,疑車輪壓到路面石塊摔車受傷,提告請求國賠,宜蘭地院判陳男敗訴,可上訴。(記者林坤瑋攝)

記者林坤瑋/宜蘭報導

一名陳姓男子去年騎機車行經宜蘭縣台9丁線蘇花公路,疑車輪壓到路面石塊摔車受傷,醫藥費高達六十多萬元,陳男控訴公路局未清落石,加上未設警告標誌害他摔車,提告請求國賠,宜蘭地院審理,認為路段設有十二面「注意落石」標誌,公路單位每天巡查道路排除異物,現場也設有護網與防石柵欄,判陳男敗訴,可上訴。

這起摔車受傷案,公路局東區養護工程分局表示,每天都會巡查道路二次,二月八日下午二時許巡查時路面並無落石,就算事發當下真的有落石,也是因為連續降雨且前一天發生六次地震導致,屬不可抗因素;陳男當時行車速度為每小時五十五到五十七公里,該路段速限每小時四十公里,陳若未超速不至於摔車。

陳男於去年二月八日下午四時騎車行經台9丁線51K+900處,疑是車輪壓到路面石塊摔車,造成創傷性雙側硬腦膜下出血、顱內出血、頸椎骨折與顱骨缺損等,工作停擺,支付龐大醫療費,他主張,公路局東區養護工程分局未清除落石、設置警告標誌及防範導致,向東分局求償三百四十六萬餘元遭拒,提告請求國賠。

法官審酌,該路段六公里內設有十二面「注意落石」警告標誌,且邊坡都有護網與防石柵欄,管理上並無缺失;東分局員工的工作日誌載明當天上午巡路排除落石,足見事故前並無明顯大量落石。綜合上述原因,難認東分局應負摔車責任,宣判駁回陳男告訴,訴訟費用由陳負擔,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