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酒駕遭北檢一案兩訴 高院改判後案免訴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8日電)一名吳姓男子酒駕遭查獲,卻遭北檢以同一事實起訴2次,前案獲判6月徒刑確定,後案則判刑8月。所幸檢察官發現有重行起訴的違誤提起上訴,高院日前改判後案免訴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被控於民國106年6月11日晚間9時59分遭警查獲酒駕,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5毫克。北檢同年7月12日起訴,吳男10月31日被判刑6月,因未上訴於11月確定。

北檢在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前,即106年9月28日,以同一事實再度起訴吳姓男子。106年12月8日,吳男便因同一起酒駕案件,第二次遭北院判刑,事後檢察官發現重行起訴,向高院提起上訴。

高院認為,吳姓男子第二次遭起訴的時間、地點、飲酒地點、車號、酒精濃度,與第一次遭起訴的情節完全相同,兩案屬同一事實,既然吳男的酒駕犯行已遭判刑6月確定,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再接受實體裁判。

判決書指出,北檢重行起訴,但北院未察,再就同一事實論罪科刑,判決有所不當,因此撤銷後案的一審判決,改判免訴確定。(編輯:李錫璋)1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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