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HIV感染者隱私 遇上EMT急救員職安

李作珩 / 整理
愛滋防治條例》中規定,愛滋患者在就醫時,有主動告知醫護人員的義務。然而日前花蓮縣一名消防員在執行救護任務中,不慎沾到患者血液,事後才知道對方是愛滋患者,因此花蓮縣消防局函文向衛福部請教法條,得到衛福部回應:由於醫事人員不包含救護技術員(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ian,縮寫EMT),因此他們並不適用於愛滋條例中「須主動告知」的對象範疇。

此爭議除了引起消防急救人員不滿,認為同樣是「搶救病患」,第一線人員卻不受到規範的保障;另一方面,大眾對於愛滋的恐懼,也顯示出對於愛滋患者的誤解。本週的燦爛時光會客室,邀請到「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林宜慧,談談愛滋患者在緊急救難過程中的不能,替大眾釐清對於愛滋患者的錯誤認知。(全文詳見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