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末妻車上狂吐、丈夫停路肩急救竟挨罰4千元 法院撤銷處分還公道

行車配圖。陳品佑攝
行車配圖。陳品佑攝


彰化一名陳姓男子去年4月開車載癌末妻子行經台61線雲林口湖段,因妻子突然嘔吐不止,他緊急將車子停靠路肩處理,沒想到竟被後方車輛檢舉行駛路肩,挨罰4000元。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陳男為了保護妻子生命才會停靠路肩,有緊急避難之阻卻違法事由,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陳姓男子去年4/16開車行經雲林縣口湖鄉台61北上255.2公里處,因行駛路肩被民眾行車記錄器拍下檢舉,雲林警方認定有「行駛快速道路違規使用路肩」開單舉發,由台中監理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罰鍰4000元。陳男收到罰單後不服提出申訴,然而舉發機關經復查仍認為無違誤,仍依法裁處陳男4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陳男因而提起行政訴訟。

陳男主張,當日他車上搭載已癌末的妻子,因妻子腦部及胸部多次手術已失去行動機能,半路上配偶突然嘔吐不止、滿口穢物,他須立即處理以免其妻子因延遲處理而噎到致命,所以才會停靠路肩進行緊急救護。他指出,此行為乃行政罰法第13條之緊急避難行為。此外,陳男針對妻子於外出途中突然嘔吐需進行緊急救護一事,也有向其妻子的居家安寧療護醫生報告。

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則抗辯,陳男應就自身主張提出證據,然其僅提供妻子病狀,事發當下究竟是否有達緊急避難程度並無人知曉;又陳男應當審酌己身是否有能力在駕駛途中,能否兼顧照料同行者狀況,此情顯與緊急避難之法定要件不符,聲明應駁回其訴。

經過法院勘驗事發時的影像資料,畫面僅拍下陳男車輛緩慢從外側車道向右偏移進入路肩,後續因檢舉車輛超車而未捕捉到後續事發經過,依陳男客觀駕駛行為觀之,系爭車輛確有可能發生原告配偶突然嘔吐之狀況致原告為此駕駛行為。

法院並審酌陳妻醫師證稱,他在事發後11天到家中訪視時,陳男有提及開車載妻子,行駛在快速道路上時妻子突然嘔吐,而將車停放在路肩一事。根據上開證詞,法官認為陳男非臨訟杜撰,是為了保護配偶生命、身體客觀上不得已之必要手段,符合行政罰法第13條緊急避難之阻卻違法事由,故判決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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