癲癇患者隱瞞病史考領駕照 觸犯刑法
高雄市區監理所表示,為保障用路人安全並兼顧癲癇患者的交通需求,交通部於一○九年九月七日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放寬符合特定條件的癲癇患者可考領駕駛執照,然而部分民眾為求方便,隱瞞自身病史逕行報考駕照,此舉不僅危害自身及公眾安全,更可能觸犯刑法。
根據修正後的規定,癲癇患者除了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四條規定之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合格基準外,還要檢具「最近三個月內由醫療院所之神經內科、神經外科或兒科且曾參加神經相關專業訓練醫師出具最近二年內未癲癇發作並加註專科醫師證照號碼之診斷證明書」,才可以申請機車或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考驗;此外,考領駕駛執照後自發照之日起每滿二年換發一次,駕駛人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後一個月內再次檢具前述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駕駛執照,以確保駕駛人的健康狀況及行車安全。
高市所進一步說明,駕駛人隱瞞癲癇病史取得駕駛執照後,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或被查獲,涉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之處罰,後續查證是隱瞞病史考領駕照公路監理機關將依法註銷其駕駛執照。
該所提醒,癲癇患者應誠實填報駕駛執照登記書,並符合相關規定才能申請考領駕駛執照;心存僥倖、隱瞞病史一旦被查獲不僅會失去駕駛資格還可能面臨法律的制裁;若要了解癲癇患者駕照考驗相關規定,可至「交通部公路局網站-監理服務-駕照-控制良好癲癇患者考駕照專區」查詢。